证券代码:002918 证券简称:蒙娜丽莎 公告编号:2018-004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 1 月 19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年 1月 19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8年 1月 18日 15:00,结束时间为2018年 1月 19日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萧华先生主持会议。

5、现场会议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工业区公司办公楼二楼雅典学院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574,2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720,000.00股的72.0100%。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490,30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720,000.00股的71.9568%。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720,000.00股的0.0532%。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84,200.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7,720,000.00股的 2.716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5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574,200.00股的99.9347%;反对74,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574,200.00股的0.06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84,200.00股的98.2681%;反对74,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84,200.00股的 1.73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84,200.00股的0.0000%。

本决议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499,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574,200.00股的 99.9338%;反对75,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3,574,200.00股的 0.06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09,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84,200.00股的98.2447%;反对 75,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84,200.00股的 1.75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84,200.00股的0.0000%。

本决议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