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祝乃娟

2月1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黄树贤介绍,2018年我国将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此外,还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

1997年我国开始在城市建立低保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当然,仅针对城市居民的低保制度为人所诟病,因此,近年来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工作也在不断推进。由于我国低收入群体和老年群体的保障问题比较突出,低保制度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不过,近年来的情况显示,低保制度也面临诸多挑战。首先,中西部一些地区仍未建立全面的农村低保制度,因为自己筹措困难,短期内只能寄望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以及省财政应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专项补助资金比例。其次,低保制度仍面临像养老制度一样的统筹工作,城市与农民低保标准需要并轨才能彰显全民低保制度应该包含的公平正义。最后,低保制度类似以往的经适房制度,经常会遇到较大的道德风险,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地方的违规低保现象时有发生,这需要对低保户申请建立更为严格的审查机制,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以及完善的信息公示机制。

尽管低保制度仍不完善,但是其对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具有雪中送炭的作用,据统计,目前已享受农村低保和特困户救助待遇的人员中,近三分之一的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因此,可以说低保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种补充。不过,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深入发展,随着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日益弱化,我国养老保障的供需矛盾日渐突出。黄树贤指出,2018年我国将继续深化养老机构的“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要。

养老保险体系的三个支柱应该同时推进。首先是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第二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由国家提供一定税收优惠,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最后是尚在发育但极为重要的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完善的养老制度,首先需要政府做好本份,提供最低限度的养老制度与服务,完善好属于政府责任范畴的最低限度的养老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划拨国有资产、提高退休年龄等领域的改革需要尽快推进。第二,在企业层面,需要提高企业年金的职工参与率,当然这首先需要解决好动力机制问题,即调动企业与个人的参与度,包括切实为企业减负,做好平台的统筹与运行。至于商业保险,是短板但也是最有前景的,它应该与政府养老互为补充。

此次民政部也指出,要在统筹城乡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大多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因此,社区养老值得一提,它是一种现实中较好的养老方式,以公立养老机构的床位数与需求为例,缺口都十分明显,在家门口的社区养老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补充。同时,在医改领域,我国还在推进分级诊疗体系以及家庭医生服务,试图以分级诊疗与家庭医生来激活基层医疗资源,这从某种程度上正好契合了社区养老以及医养结合的需求,在社区,全科医生的进入使得老人们以及残疾人的日常养老与医疗需求得到了很好很方便的满足。

当然,社区养老以及提高集中供养率,最大的挑战是场地与资金。场地方面,社区缺乏养老机构用房,因此也有学者建议,国家应出台法规,要求所有住宅项目开发,均应规划一定比例的“公共养老用房”;保险公司也应依托商业养老保险,积极参与社区养老基础资源建设。资金方面,一些地方在探索以资金补贴鼓励社区养老以及医养结合的做法,但同时也需要公共财政的支持,经济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可以多出资,而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需要中央财政加大支付转移力度。

目前,我国扶贫工作进入攻坚战,低保制度以及养老制度都已经超越了制度原本应有的涵义,其制度意义与公平向度从而变得更为深远,它们不仅关系到低收入人群以及老年人等人群的基本生活,也关系到扶贫工作的政策效果,如果能够通过这些保障制度、医改、促进就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扶持这些特定人群,那么就会为扶贫工作助力,最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编辑 欧阳觅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