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临2018-009号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7)沪01民初224号、(2017)沪01民初264号、(2017)沪01民初357号、(2017)沪01民初375号、(2017)沪01民初407号、(2017)沪01民初473号、(2017)沪01民初672号及(2017)沪01民初673号八份《民事判决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已对29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本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双方当事人

原告:29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合计人民币16,620,848.89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处罚,被告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

4、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12日期间分别公开开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5年6月19日,系被告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之日;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创兴资源股票自揭露日至基准日大幅下跌主要受市场因素的影响,投资者的相应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缺乏关联,该部分损失不应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被告所应赔偿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为各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扣除60%,在此基础上按原告实际佣金比例或是法院酌定比例计算佣金损失;对被告关于个别诉讼案件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采纳;对1名原告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主张给予支持。

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合计人民币6,649,493.52元及佣金损失合计人民币2,098.78元;赔偿其中1名原告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7月14日以168,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12月2日以5,309,716.3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合计人民币96,929.08元,被告负担合计人民币64,558.83元。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公司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224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264号]。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357号]。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375号]。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407号]。

6.《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473号]。

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672号]。

8.《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初673号]。

特此公告。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