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众和 公告编码:2018-012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董事许建成因个人原因除外)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和股份”)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9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79),并于2017年10月11日、11月11日、12月9日及2018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88、2017-106、2017-116、2018-002)。

该案已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调查完毕。2018年2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18]6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众和股份未按规定计提(子公司金鑫矿业)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1、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

2、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3、未及时披露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的情况

4、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主要资产被查封、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董事长兼总裁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拟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拟对众和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拟对许建成、詹金明、黄燕琴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拟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至5万元罚款。

三、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众和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众和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将予以采纳。

如果众和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众和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四、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相关拟处罚措施将进行陈述及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