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3 证券简称:雷科防务 公告编号:2018-022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12日(星期一)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2018年2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8年2月11日15:00至2018年2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中关村国防科技园)5号楼6层雷科防务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戴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1人,代表股份550,368,3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9135%。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1人,代表股份400,452,461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175%。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0人,代表股份149,915,8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5960%。

2、公司董事韩周安先生、刘升先生、独立董事居荷凤女士、黄辉先生、监事张瑛女士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公司其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8,754,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1.0961%;反对148,622,062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8.6544%;弃权1,293,7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3,7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2494%。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关联股东刘峰先生、高立宁先生回避表决)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9,59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537%;反对48,622,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6830%;弃权1,293,7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3,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8,754,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1.0961%;反对149,915,847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8.9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关联股东刘峰先生、高立宁先生回避表决)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9,59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537%;反对49,915,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4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368,754,5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71.0961%;反对142,416,273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7.4580%;弃权7,499,57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445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关联股东刘峰先生、高立宁先生回避表决)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19,599,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5537%;反对42,416,2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0221%;弃权7,499,57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41,8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4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居建平律师、张红叶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