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多个媒体消息: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国家为遏制矿难频发采取多种严厉措施加强管理。

众所周知,2017年8月,山西和顺吕鑫煤业致4人死亡5人失踪安全责任事故,在媒体的不断声讨中揭开了企业、政府、监管部门相互瞒报的真相,最终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罚。然而,近日接到群众反映2017年12月11日、14日,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方山木瓜煤矿(以下简称木瓜煤矿)连续发生两起致二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均涉嫌瞒报

知情人透露,2017年12月11日,木瓜煤矿皮带工人乔康在上班时死亡。乔康,男,23岁,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人。2017年12月14日,木瓜煤矿掘进队矿工乔刚在二班下班时,由于绳索断裂打至面部致死。乔刚,男,42岁,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北王乡人。

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山西省委、省政府再三告诫:“安全生产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而且在血泪矿难之后,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要求,加大对煤矿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尤其是矿难瞒报事故更应严肃处理。

记者搜索发现,早在2013年8月,霍州煤电木瓜煤矿就发生一起“王志刚矿难”,根据报道内容获知,为了瞒报事故矿方竟然花167万“封口”家属,甚至媒体质问当时矿长张胜云为何瞒报矿难,可悲的是此起事故并未见到官方的通报,以及有何官员被追责。

对于霍州煤电木瓜煤矿来说,这种“损失”是他们不愿意接受的,更重要的一方面,山西吕梁市、方山县两级官员,尤其是相关领导,事故责任的追究直接关系到责任领导的“乌纱帽”。

在问责机制越来越健全、惩处力度越来越大的大环境下,霍州煤电木瓜煤矿仍旧敢冷视生命,顶风而上瞒报事故,那么这起瞒报事故的背后是否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是否有“保护伞”在起作用?是否有“官商勾结”?对此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