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袁小燕 通讯员/谢采容)一般来说,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并非为了夫妻家庭共同利益,而是恶意借债挥霍,该如何认定和承担责任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地精准微调,以适应时代的变化,更好地保护善良的人。

近期,佛冈法院审结了一起有代表性的案件。

郑某与温某原系夫妻关系,妻子温某几年前染上赌博恶习,5年前就曾欠下大笔赌债。 2017年3月,温某向邓某借款30000元,声称用于家庭开支,另有曹某做连带保证人。同年8月底,郑某与温某协议离婚。9月,温某逾期未还借款,邓某将温、曹、郑三人一并诉至佛冈县人民法院。邓某认为温某借款是婚姻期间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郑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郑某则主张对妻子温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夫妻二人都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家庭日常开支绰绰有余,若非妻子赌博恶习不改,根本无需对外借款,更不可能是用于家庭开支。郑某认为该借款应属个人债务,应由温某独力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两人的工资收入已足够日常家庭开支,借款期间家庭无重大开支,所以温某的借款并不是用于家庭开支,温某借款很有可能用于偿还赌债。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个人债务,依法不能确认为被告温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郑某无需承担偿还责任。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此借款应由借款人温某和保证人曹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和遵循。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判决正是最新司法解释精神的良好体现。

法官提醒,人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夫妻双方应秉持善意良知,共同建设好家庭。

本版统筹/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