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5号文核准,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鸣科化”)于2017年4月向特定投资者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皖投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301,586股,每股发行价格11.34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300.00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1,701.7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598.27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4月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验字[2017]3243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7年度,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雷鸣科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雷鸣科化进行了持续督导。2017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国元证券针对雷鸣科化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保荐代表人对雷鸣科化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临时性公告等。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雷鸣科化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胡 伟 王 凯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