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都会有一众企业提心胆,生怕自己的企业被央视点名。据说,每年315当天,企业老总的心路历程都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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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经过315晚会的多年打压,各大良(hei)心(xin)企业也都练就了一身抗压本领,简直是“八仙过海,尽显神通”

有的是“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无动于衷、拒不承认类型,比如耐克、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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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15晚会后,上海工商局十余名工作人员到耐克总部调查,两名自称公共事务部和媒体部的耐克员工进行了接待,随后表示需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对接,然后将工作人员留在现场,随后数小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对接,工作人员一直在现场等候。

有的是表面认怂,一番塑料情道歉后,把自己包装成为受害方,博取同情,发一个网络爆款公告,只字不提如何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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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曝光不一定意味着可以立竿见影的解决我们遇到的问题,但是将这些阴暗面公之于众,对这样一部分黑心企业也是一种警醒。

那么当我们作为教师身份的权益被侵害时,又该如何维权呢?

近些年,对教师来说,工作环境谈不上友好,辱师、不被公平对待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社会舆论仅有少部分时间能够站在教师的一边,造成教育从业者承受压力过大。那么,我们今天通过几个真实案例,来看看应该如何保护我们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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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幼师孕期被开除,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案例一

事发前,居老师和另一位女教师都是这家名为卡倍力的民办非企业幼儿园幼师,在两人怀孕期间曾与幼儿园方协商,要求按合同规定享受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福利后,卡倍力幼儿园的管理层便决定口头解除与两名女教师的合约。

居老师收到的解聘通知单上写道,:工作缺乏责任心;工作失误,引起家长多次投诉,如在送校车途中,没有管好车上的孩子,使其中一位小朋友的头上被淘气的同伴沾上口香糖;没有注意老师的为人师表,平时言行随便,经家长反映,亲眼看见她坐在先生自行车后面,边吃东西,边随地抛物。

而经过记者走访调查,居老师在学生家长之间声誉很好,听到居老师被解雇后十分意外,均表示不相信居老师会接到很多投诉。而粘口香糖孩子的家长也表示,此事确有其事,但是居老师很快进行了道歉,并且家长也接受其道歉,不觉得此事能大到解除劳动合约。

一位家长的留言信中我们看到这样的字句:你是一位好老师,孩子在你身边学习我感觉放心。

律师解读

这是一起明显的侵犯怀孕女员工合法权益的案例。在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提到: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再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强调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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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如何维权?

案例二

丰老师毕业后在某中学任教,担任初一(2)班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某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老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读

丰老师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老师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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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短信工作没了,代课教师生存现状

案例三

在区教育在线网站看到了某中学招聘信息,伍老师给该校投了一份简历,经过面试后,顺利地被聘为学校的英语老师。不过,工作虽然找到了,作为一名代课老师,伍老师在学校里却几乎处处遭受差别待遇。除了待遇上的明显差别,在工作量上,代课教师明显比公办教师负担重,“很多代课教师以前每周要带15节课,而公办教师的上课量却是6到9节。”按照以往的惯例,该校每年9月份和代课教师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在今年8月3日,伍老师的手机上突然收到了一条来自学校财务处的短信,告诉他合同到期,学校不再续约。“就这样,什么都没有,就被解聘了。”

律师解读

跟伍老师一样,可能千千万万的代课老师都有着或多或少相同的遭遇,在工资、待遇等问题上与校方产生纠纷,而当遇到这些纠纷产生时代课老师群体往往是找不到有利的渠道去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作为教师维权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代课老师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实际上这正是这一矛盾产生的根源,代课老师的聘用与《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也相矛盾。《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因此,就目前而言,遇到这类纠纷时,代课老师应尽量收集所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到教体局反映,或者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给与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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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辱师事件屡次发生,教师该如何捍卫自己的尊严?

案例四

41岁的段老师是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事发当天,段老师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二天早晨,段老师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

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律师解读

段某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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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案例五

30岁的杨老师自毕业后,就在某乡镇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老师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老师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老师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读

学校无权扣除杨老师工资。杨老师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老师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老师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老师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老师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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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环境的恶化,

除了来自家长、校方的压力,

教师自己的长期的隐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很多教师抱着

“学生还小,不明事理”、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态度,

放纵了学生和家长,

也造就了如今严峻的教学环境。

希望当我们的教师朋友遇到类似情况时,

可以放下顾虑,

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对抗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

大声向伤害自己的人说NO!

各位老师有没有遇到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情况?

或者说希望看到哪些企业被今年的315晚会曝光?

在下方评论区讨论一下吧!

校长才不会告诉你,

之前对“饿了么”的投诉被当作案例发布在315网站了呢~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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