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起床喝水

玻璃杯却突然爆裂

把人“炸晕”过去

你敢信吗?

北京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而她所购买的玻璃杯正是来自大名鼎鼎的宜家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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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家居(网络配图)

一怒之下,王女士将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二倍赔偿共计100万余元。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

玻璃杯突然炸裂

女子当场晕厥 面部受损严重

昨天(3月15日),该案在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开审。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7年5月20日凌晨4点左右,她起床后到厨房喝水,在玻璃水杯中倒入凉开水后准备饮用,杯子刚举到嘴边时,突然爆裂,将她当场炸晕,失去知觉。

醒来后,王女士感觉疼痛加剧,摸到嘴角流血,照镜子后发现唇下有深深的伤口,一颗门牙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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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女士(图片来自看看新闻)

王女士表示,这只玻璃杯是她1年前从北京宜家西红门店买的,品名斯黛纳,王女士一直当水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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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玻璃杯斯黛纳目前仍在销售(图片来自宜家官网)

当天王女士到医院就诊,诊断为面部裂伤,牙外伤,口腔黏膜溃疡。下唇伤部清创,缝合4针,嘱择期另拍片,试行RCT+冠修复;且因腿部疼痛被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建议对症治疗,减少活动。

北京口腔医院诊断记录显示,王女士就医时意识清晰,但右下唇肿大,唇内可见2.0×1.5厘米的创伤面,一颗门牙的牙冠折断露髓。

后王女士多次到医院检查治疗,忍受头昏、牙疼、腿疼,饮食困难,至今不能回归工作岗位。王女士认为,其门牙断裂、面部炸伤,对相貌损害巨大,对精神和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将难以估量。事发当天,其致电被告客服中心,反映该产品爆炸而严重受伤的情况。后又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均敷衍了事,毫无诚意;其要求被告垫付医疗费用,被强硬拒绝,态度恶劣,至今未给予原告任何赔偿。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于是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原告退还购物款3.9元,并双倍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开庭临时取消

宜家方面拒收传票

该案原定于3月15日上午9点15分在大兴法院红星法庭开庭,当事人王女士和代理人如约到庭,但时间过去半个小时,作为被告的宜家一方并未出现,“我们寄出的传票他们拒收,并退回来了”该案的书记员说,鉴于此,今天的庭审只能临时取消了,该书记员表示,法院将派人亲自送达,何时庭审将另行通知。

随后,王女士拨打了宜家西红门店顾客关系部经理姚女士的电话,询问对方为何拒收传票,不出现在法庭上。

“拒收了是吗?我确实不太知道这个,我们现在过去肯定来不及了,不知道可不可以择日开庭?”姚女士表示,也希望往下一步走,解决此事,会等法院寄出新的传票。

王女士告诉记者,此前姚女士一直负责处理此事。

案发当时宜家回应

钢化玻璃有一定几率自爆 会全力配合处理

2017年5月25日,事发5天后,“宜家家居”曾通过其官方微博对水杯爆裂事件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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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称王女士使用这款玻璃杯时,因产品自爆而致伤,公司对此非常重视,对顾客在使用产品时受伤表示抱歉,对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消费者伤害或权益损失,宜家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证消费者利益和安全。

宜家已经主动联系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事件情况,并在有资质的鉴定机关对产品进行检测,配合事故调查。关于钢化玻璃的自爆情况与玻璃的特性有关。当钢化玻璃在运输或使用过程中受外力的影响,会有一定几率自爆。

宜家还在声明中表示,王女士遇到的情况是中国首例报告的该款玻璃杯自爆事件,宜家全球共有3例有关该产品的事故报告,其中只有王女士涉及人身伤害。

延伸阅读:

杯子破裂伤人,宜家早已有过召回历史

瑞典宜家集团【宜家家居(IKEA)】于1943年创建于瑞典,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家具家居用品企业,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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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家居(网络配图)

1998年,宜家在上海徐汇区开了第一家商场,这也是宜家第一次进入中国。据统计,宜家家居在全球28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29个商场,其中有20家在中国大陆。

可能读者们有所不知,对于爆裂的杯子,宜家早就有过召回史。

在2013年,宜家就曾发布公告召回一款LYDA利达大杯,因为在全球范围内收到20起该款杯子使用时破裂的报告,其中10起导致使用者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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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DA利达大杯(网络配图)

在2011年,宜家也曾召回过三款“问题”玻璃杯,其原因正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破裂而伤及使用者。

“夺命抽屉柜”召回门才刚刚过去不久,宜家却又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相信会让不少宜家的粉丝们心寒不已。

关于此案,律师也有话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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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娟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务追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法律服务。

本案是典型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引起产品责任发生的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而由此形成的产品责任则为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中,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是责任主体,受损害人则为权利主体。

本案中,原告王女士因从被告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处购买的名为斯黛纳的玻璃水杯喝水时,水杯突然发生爆裂造成王女士面部一定损伤,其作为权利主体提起了诉讼,而被告北京西红门宜家家居有限公司则为此产品的销售者。

那么,原告王女士提出双倍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第二,要有损害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的严重损害,仅造成财产损害的,不予适用;

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的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但法律对于“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还是仅指“知道”尚未明确。另外,对于惩罚性赔偿金额的确定也是该制度适用过程中争议最多的一个问题。法律也并没有明确双倍赔偿的规定。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告王女士应就其主张应尽可能多地收集相应证据,最终法官会依法斟酌个案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判决。

第二,因本案原告王女士受伤部位是脸部,造成面目一定损失,尽管经过治疗已经恢复健康,但是依然造成了面部伤痕,那么原告王女士为了去疤等产生的美容费用,本律师认为该笔费用也是产生的合理费用,理应予以支持。当然该笔美容费用也应控制在合理费用范畴

综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总会发生这样那样的产品纠纷,或者受到一些意外伤害。 那么,建议大家一定要固定相应的证据,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