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酒后驾车身亡 家属起诉同席者索赔20万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李明(化名)在与三位朋友喝酒后驾车离开,三小时后,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李明的家属认为,一同喝酒的三位朋友明知其已经饮酒,不适宜开车,但未予阻止,致使李明在开车回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要求赔偿。一位朋友与家属达成协议赔偿10万元。李明家属将另两位朋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20万元。

3月19日下午,本案在北京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庭上,二被告表示,席间无劝酒行为,酒后曾劝李明不要开车,李明驾车离开后二次喝酒。二被告不应担责。

酒后驾车出事故身亡 家属:二被告未予阻止

201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六点多,张强(化名)打电话邀请李明一起吃饭喝酒,李明没有去。七点多的时候,张强又给李明打电话,李明答应前往。“我问他开车没,他说开车,我让他把车放家里,定一个近一点的地方吃饭。”张强回忆称。之后李明开车赴会,八点多开始吃饭。

席间,每人都喝了两个口杯的白酒,两瓶啤酒,白酒35度左右。九点四十分左右,张强结账,四人打算离开。

“我们问他(李明)行不行,不行就找代驾。他说过马路就到家。”一同吃饭的李斌(化名)说。

之后,张强将喝醉的李斌带回自己家,半小时后,李斌乘车回自己家。

第二天早上,张强和李斌得知,李明出事身亡了。

李明的家属认为,死者当时为开车赴宴,在吃完饭后二被告明知死者已经饮酒,不适宜开车,但未予阻止,致使死者在开车回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强和李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20万元。

被告:死者有二次喝酒的行为

李斌答辩称,我们在一家饭店吃饭,死者回家应该由西向东行驶,但事故地点在由东向西地点,应该不是跟我们一起吃饭,且时间不对,事发时已经12点多了,应该是和别人喝第二场酒了。我在酒桌上告诉他了喝酒别开车了。我们是四个人喝的酒,应该还有另一个被告。本来是我和被张强喝酒,是张强叫的死者。我们俩九点多就散场走了,剩下二人也走了。死者后来给我们打电话说他到家了。

张强和李斌提交通话记录1份,证明当晚10点多死者家属给张强打电话的时候死者已经到家了。提交销售小票1张,证明死者在和张强李斌等人吃饭后又去其他地方喝酒了。

“这是前两天去商家调查要求商家给我们提供的小票。商家说当时是两个人消费,我们把当天吃饭时的第四个人给商家看了,商家说就是这个人。”张强解释。

同席者是否应该担责?

对电话记录单显示的电话,原告承认是死者的电话,但显示不出通话的内容。

原告称,当时死者确实存在再去吃饭的事实。“我们认为第一次吃完饭,二被告明知道死者喝酒,就不能开车,应该阻拦死者开车或者替死者叫一个代驾,或者通知家属。我们没有起诉第四个人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和解并进行了赔偿,赔偿金额是10万元。”

张强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吃的是两顿饭,跟我们吃的是第一顿饭,但是吃完饭应该回家,且和我们吃饭的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距离很久。事发以后,吃完第一顿饭和第二顿饭之间发生什么事情我不知道。

李斌也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死者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我们曾劝他不应该酒后开车。我认为我就只应该因为喝酒导致死亡承担责任,但是交通事故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死者是醉酒驾车。且时间也不符合,死者是和我们喝完酒又去别的地方喝酒之后导致的交通事故。”

原告方不认可被告说“因为喝了第二顿酒不承担责任”。原告称,喝酒是一个累计的过错。考虑到死者本身的过错,认为二被告每人至少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作者:周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