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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2017年6月30日汛期发生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过失致使船只撞击大桥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检察指控,2017年6月中旬开始沅江流域进入汛期,期间,二被告人将4人合伙购买的4艘挖沙相关船只固定在小溪河流域岸边。6月30日,沅江水位急速上涨,晚20时许,固定船只的钢丝绳在洪水的冲击下断裂,二被告人采取自救措施但未果。失控后的船只沿沅江河道朝泸溪县城方向漂下,在洪水的带动下4艘船只与铁山河大桥发生刮擦,二被告人驾驶追赶船只的抛锚船逃离。4艘船只发生分离后,二被告人将其中2艘平板运沙船固定在河岸。另2艘大船因得不到及时抢救,漂流至该县武溪镇五里洲流域。晚21时许,2艘船只撞上五里洲大桥。船只撞桥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被迫对两座被撞大桥及相关高速路段实施交通管制,时间长达31小时,造成高速公路滞留车辆5万余台、发生交通追尾事故5起,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经鉴定,铁山河大桥受损价值588851元,五里洲大桥受损价值268217元。事故还导致一百余名干部、五里洲村村民及财产被困无法及时撤离等严重后果。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两座大桥撞损情况说明及照片、相关交通管制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询问视频等证据,指控罪名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等供认不讳。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