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全国部分媒体和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传播一篇题为“遇到(以下)这8种情况,业主可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文章。并在文章开头注明“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遇到(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真是如此吗?我们查看今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该国务院令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了4个条款,删除了1条,分别为:

1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的表述。

2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

删去第六十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的表述。

4

删去六十一条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的表述。

5

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很明显,这次的修改和删除的内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加强行业自律”的改革精神,通篇并未对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提出增设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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