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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上篇文章《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列明的:“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条款内容继续今天的分享。

作为一位成年人,我不完全赞同该条文的规定。

首先,应当区分清楚未成年人的范畴新《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也就是说凡事未满18周岁的人都属于未成年人。十八年的年岁是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如果整个过程中都不允许父母或监护人在未经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私人内容把那个不是太合理。

比如说,如果未成年人只有8周岁,可能处于小学阶段,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此时父母或监护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查阅孩子所写的一些东西,并无不妥。毕竟这时候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不具有认知能力。因此如果整个未成年人的成长阶段都采取该一刀切似的处理方式,显然不是那么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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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按照未成年人心理、身理发展的情况确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隐私的保护期限。通常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尤其是进入青春期之后,未成年人对自己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增强。到了这个阶段(通常13-16周岁之间),显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利,未经同意,不得查阅他们的信件、日记等。父母或监护人一旦这样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不仅可以很好的避免让未成年人出现青春期的逆反心理,还可以引导未成年人有独立的思维空间,有利于培养他们自己得思想独立性,进一步在身理上也逐渐摆脱对监护人的依赖,逐渐走向成熟。所以对于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的时间段划分具体明确到哪些阶段才能发挥法律规制的优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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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条例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允许存在例外。日常生活中,为避免监护人随意、过分的干涉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以条例形式禁止该行为。但是条例应当允许例外的情况发生。比如若未成年人在某阶段言行举止变化巨大,不愿与周围人沟通,一个人闷头压抑的行为着,那么监护人出于关心,应当适当的允许他们私下查阅未成年人的日记、信件等。这样或许可以及时的发现未成年人遇到的困难或问题,及时的加以解决以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总之,“一刀切”似的条文是要不得的,应当具体分析未成年人的成长特征制定符合需要的规定。确保未成年人能够享受到真正的条例带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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