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建窑瓷器外底及其一起共存的窑具匣体、垫饼中,有刻划、墨书或模印的款识,可归纳为姓氏名字、数码、符号和贡品铭文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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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识中可以明确定为姓氏名字的,有“张”、“黄”、“吴”、“金”、“李”、“孟”“王”、“王甲”、“陈”、“陈七”、“炎”、“尖记”、“中宝”、“郎”等。还有带数码的也可归入名字类,有“五七”、“五七家务”、“廿九”、“大八”、“长口念八”、“小九”、“四六”、“小七”等。宋代男子称某某郎,妇女称某某娘,郎字的前面多带有同宗同辈按长幼次序排行的数字,浙江湖洲铜镜常见石某郎、石某哥、石某叔,如“石二郎”、“石小二哥”、“石十郎”、“石十二郎”、“石念二叔”、“石大十郎”等。宋元时期劳动人民又常以数字命名,1974年在泉州后渚港发现的宋代沉船出土人名牌签中有“六十”、“三九工”。所以建窑出土的这些带数码的文字,可视为某某郎或直接人名称呼,也可以上述“张一”、“陈七”相印证,而“五七家务”即“五七”这个人的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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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类的款识还有“一”、“二”、“三”、“四”、“六”、“七”、“九”、“十一”、“十二”、“十三”、“廿”、“廿四”、“廿九”、“卅”等,可能是窑工们计算产品数量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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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类的款识,有“≠”、“x”和龟背纹,可视为某窑工个人产品的标记。此外还有一些文字如“新”、“中”、“正”等可能是器物人窑装烧窑位的记号,“新”则表示是属于新窑所烧或是某窑的新产品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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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1977年发掘出土的芦花坪北宋龙窑基址中,黑釉瓷器产品,窑工使用的青瓷碗和匣钵上重复出现“五七”标记。这个事实表明这条龙窑作坊场主可能属于“五七”这一家族的。至于基址内出土的其它姓氏文字或符号标记器物,可以理解为与之有关的陶工。元蒋祈《陶记》载:“陶氓食工,不受艺佣,埽赁窑主,以相附合谓之。”意思是说以自己手艺为生,不受别人雇佣的窑主,把窑炉租给制坯的用户使用,自己也参与其事,然后各自从中分成得利。因此,可以理解为:“五七”窑主出租窑炉,与其它坯户合作烧成瓷器。这种合作,窑炉的主权为窑主所有,他与坯户的合作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主要根据他们之间制定的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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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形是:由于瓷器生产规模宏大,非一家一户所能胜任,于是居住同一村庄中的农民数家合作经营建造窑炉。具体作法是,产品先分散到各家各户自行制作器坯,然后再集中起来装室烧成。每次入窑烧成的产品分别打上记号,文字中出现的“合口”、“二合”、“六合”即表示合伙烧制记号,这种情形在我国古代民间窑业中是比较常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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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款识反映的情形看,有某一个窑主出租窑炉或数家合伙经营某一座窑炉烧成瓷器,是建窑民间生产的基本方式。现代烧制的建盏大部分是以作者名字的全名或名字中的某个字为款识,比如李达老师的款识为“达”,孙建兴老师的款识为“建”或“兴”,陈大鹏老师的款识为“陈大鹏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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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窑款识中最为常见的是贡品铭文,文为“供御”或“进盏”,或模印于垫饼上,作阳文反体;或直接刻写于器足内,作阴文正体,通常都是楷书。其意义很明显,就是产品进献给宋朝宫廷使用,是建窑生产贡品的实物依据。宋《宣和遗事》载:北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以惠山泉、建溪异毫盏、烹新贡太平嘉瑞茶,赐蔡京饮之”。惠山泉,位于今江苏省无锡市西郊惠山,宋代时号称“人间第二泉”;建溪异毫盏,即建窑烧制的黑釉毫变纹茶盏;太平嘉瑞茶,是宋代福建路建宁府北苑御茶园出产的饼状贡茶。这个文献记录印证了建盏作为贡品的事实。但建窑并非官窑,官办的瓷窑称官窑,其产品为宫廷所垄断。宋代官窑有北宋汴京官窑、南宋修内司官窑,至明清两代则有景德镇御器厂,还有一部分瓷器在御器厂内成型后,搭在民窑内烧成,称为“官搭民烧”,其产品皆称为官窑器。与官窑器的生产方式不同,建窑是由于产品质量精良而被列入贡品,属于“有命则贡,无命则止”的范畴。根据建窑历次发掘的情形看,北宋中晚期至南宋中晚期窑址中都发现有“供御”、“进盏”铭文的器物,说明建窑在宋代是长期烧造贡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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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人:玄浄(非著名守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