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保护和修复我省自然生态,为建设美丽山西,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4月27日下午,省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动员会。

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公益诉讼工作在我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利用公益诉讼权保护好生态环境就成了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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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监督活动围绕发生在我省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监督,主要指对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对污染环境的事实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会上,省检察院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把握工作特点,切实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抓出成效。

全省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党的意识,主动向党委汇报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新部署、新进展、新问题,重大案件及时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破解难题。要加强沟通,与人民法院以及环保、水利、国土等行政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共同目标的指引下,形成检察权与审判权、行政权既相互制约又良性互动,共同维护法治权威,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各类污染案件,紧盯中央和省环保督察组发现并指出的重点领域的重点问题,紧盯省检察院部署的汾河污染整治、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专项监督活动的办案重点,加强线索搜集与研判,强化取证与督促工作,抓住典型案件,集中办理、集中突破、多点开花,在全社会形成有力震慑,助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地生根。

同时,在专项活动中,要做到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两手都要硬。要围绕省检察院通知的工作范围,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夯实规模基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最高检察院有关规定,坚持以诉讼标准把握诉前程序,着力规范检察建议内容,审慎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个案办理中,要立足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积极推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促进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要加强案后跟踪调研,立足当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实际,全面梳理这些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深入研判案发根源,形成专门工作报告提交党委参考决策,推动形成治本之策,努力防止类似问题复发蔓延。

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抓好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要亲力亲为、不等不靠,体现出领头雁的关键作用。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省检察院为龙头、市检察院为枢纽、基层检察院为主力”的上下协同工作模式。

各级检察院要将法律功底扎实、政策把握能力较强、办案效能较高的精干力量充实到专项活动中;要在现场勘查、调查核实装备上予以支持,为落实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及后续跟进调查提供充分的硬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