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怎么改?采取什么样的模式?进行什么样的制度设计?”已经成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无法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职能的充分履行,更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定位与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稳步推进,走出一条以优化检察职能配置为特色的检察专业化发展之路。

优化职能配置是内设机构改革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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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改革形式上表现为机构的增减和重新排列组合,背后反映的则是对检察权性质和检察权运行规律的认识,以及对检察职能的优化配置。内设机构改革是否成功,职能优化配置是重要标准。

过去,我们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布局不尽合理,其实质就是职能配置不科学。在机构职能配置上,有的 “大而全”,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化的要求,如一个办案部门“包打天下”,碰到高精尖的案子,越发显得捉襟见肘;有的“混业经营”,“一体两翼”甚至“一体多翼”,如传统的侦查监督部门将审查逮捕和侦查监督两种职能混在一起,公诉部门将公诉和刑事审判监督两种职能混在一起,造成长期存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一手硬,一手软”;有的分散交叉,可能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如强制措施的审查职能分散于审查批捕、刑事执行检察等多个部门,不利于整体系统地开展工作。以上种种,都极大地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充分全面履行。

优化职能配置,必须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在把握检察权运行规律,理清传统内设机构职能配置的基础上,对检察职能进行科学分类,将关联度低且可以剥离的职能单独归类并对机构进行有效整合,该分则分,当合则合,实现同类职能、一个机构、集中行使、统一对外,确保各项检察职能,特别是司法办案、检察监督既齐头并进、均衡发展,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兴“专业化、专门化”之利,除“流水线、链条式”之弊

如果说职能的优化配置是排兵布阵,按兵种组建兵团,专业化就是术业专攻,将各兵种打造成尖刀排,二者相辅相成。

专业化是大势所趋。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传统的“链条式、流水线”模式弊端逐渐显现。一方面,在“链条式”的办案模式下,同一个案件在检察机关需要多个机构按步骤办理,造成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在“流水线”的办案模式下,个体检察官如流水线上的“工人”,疲于应付不同种类的案件,案件办理往往是办而不专。

相反,专业化办案模式的优势则日益凸显。专业化让打击更精准。办案精准化,前提就是专业化,通过组建专业化的办案机构,实现专业的人办理专业的案件,能够精准地办理金融、知产、高科技犯罪等一些特殊领域与类型的案件。专业化让办案质效更有保障。专业化办案模式,使检察官可以专注于某一领域案件,通过系统培养和案件磨练,提升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专业化让人才培养更便捷。专业人才集聚到专业部门,为随时交流业务感想、办案经验提供了便利条件,为专业人才的锻造、钻研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平台。专业化让沟通更顺畅。横向上实现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互联互通,纵向上在案件办理、专业指导等方面实现院际间的上下贯通。

通过专业化机构建设,北京检察机关尝到了“甜头”,如朝阳院金融犯罪检察部,2016年8月成立至今,共审查起诉案件540件1275人,依法办理重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0件,涉案金额达230余亿元。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基层院作为“办案大户”,通过轻罪案件专门化办理,以15%的办案力量消化了近60%的案件,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释放了检力,留出更多的人去办理专业复杂案件。

突出以司法办案与检察监督为中心的专业化建设

高检院张军检察长指出:“给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核心就是办案,就是以办案为中心。”还强调,要“通过完善业务机构设置、细化专业化的办案模式,以专业化推进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办案包括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突出以办案为中心的专业化,具体来说就是围绕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两大主线,推动司法办案专业化和检察监督专业化。在机构设置上,要坚持怎么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监督效果就怎么调整,怎样有利于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质就怎样设计。

在专业化司法办案机构设置方面,应当结合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特点规律,建立刑事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职务犯罪检察“四位一体”刑事检察工作格局,分层级、分区域组建相应的内设机构,上下对口、左右贯通,并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和轻罪案件检察机构建设,以适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独立发展的总体趋势,推进刑事诉讼繁简分流,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形成多层次、专业化的诉讼制度体系。

在专业化检察监督机构设置方面,在明确监督也是办案,也需要精准专业的基础上,应立足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监督职能的协同高效履行,对分散的监督职能进行整合,分设专司检察监督的机构。下一步,可围绕加强检察监督,构建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五大监督机构的格局,根据人员等实际情况,也可以将两项或多项监督职能整合到一个专门监督机构,切实做到分合得当、因地制宜。同时,应考虑将可能保留的侦查权配置到专门监督部门,增强监督工作的连续性、整体性和权威性。

落实多点支撑的保障体系

内设机构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强,不仅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机构要改,突出专业化;涉及程序保障、案件管理、技术支持以及综合服务方面的机构也要改,形成多点支撑,这样才能攥紧拳头,凝聚合力。

强化程序保障,成立强制措施检察机构。重新思考强制措施检察的职能定位,其实质是对司法办案工作提供保障和制约,并不整体负责案件的定性处理。通过对各种强制措施的审查、审批、审核、监督以及司法救济,既保证司法办案的公正,又保证其效率。整体、统一看待强制措施审查职能,有必要通过职能优化配置,成立专门部门,探索归口管理、集中行使、配套保障。这一优化配置也可有效解决实行捕诉整合的专业化部门内部制约弱化、逮捕率畸高等伴生性问题,解除“专业化专门化”和司法责任制建设的后顾之忧。强化管理监督,组建检察管理监督机构。围绕建立“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宏观、动态检察管理监督模式开展职能整合与机构整合,成立专司检察权运行管理监督的机构,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对外统一提供综合检察服务,对内加强执法办案监督。强化技术支持,整合信息技术机构。统筹技术资源和力量,成立统一的科技信息中心和信息化检察部门,打造“战略支援部队”,通过运用先进专业工具,促进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加速推进专业平台搭建、专业素质提升。强化综合服务,完善司法行政机构。通过扁平化设置政工部门、检察行政管理部门,提高司法行政效率,释放检力资源。

内设机构改革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立足职能优化配置,坚持专业化方向,构建“突出一个中心、落实四大保障”的内设机构体系,为检察机关的依法全面履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熊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管理处处长)

来源:京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