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也就是所谓的社会保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它已经成为大家日常必备的谈论话题,更是保障未来权益待遇的重要手段。社保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了,它的影响涉及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现在以及未来没有社保将寸步难行,但是你真的敢说了解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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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法规已经做出明确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有何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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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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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赔偿责任

1、赔偿养老金损失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企业承担赔付责任

此外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条例,无一不规定了当职工遇到需要保险理赔的情形,而企业未缴纳相应保险而所有赔付责任由企业承担的条款。

3、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还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依照该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