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是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职权。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传统公诉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比如,以审判为中心,是否意味着公诉要从属于审判?公诉是否仅仅为了审判打前站,走程序、过过手就行了?庭审实质化之后,公诉人是否成为一方当事人?面对犯罪智能化、职业化趋势,公诉部门如何作出专业化的应对?诸如此类的问题说明公诉工作已经到了发展的拐点上,亟需转变观念、转换模式、转型发展,向现代公诉转型。

围绕上述问题,北京市检察机关谋定后动、顺势而为,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体作用(“两主”作用),根据公诉工作案件审查、公诉裁量、出庭公诉的阶段性职责构成特点,探索起诉审查与出庭公诉合理分工,推进公诉阶段分工的精细化、不同类型案件办理的差异化、人才特长优势的专业化,形成了案件质效提升、专业人才涌现、机制运行顺畅三位一体的公诉转型发展新模式。以提起公诉为分界点,在审前程序中突出审查的实质化、实在化;在审理程序中突出出庭支持公诉,通过合理分工,使“两主”作用各自找到了抓手和载体,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就落到了实处。

那么,起诉审查与出庭公诉能否分得开、分得好,对公诉转型发展有什么意义呢?

一是公诉工作具有鲜明的阶段性特点,探索审查与出庭合理分工具有必要性,是公诉环节精细化办案的现实需要。根据公诉工作的职能构成和司法实践,公诉工作呈现出递进式特点,可以划分为案件审查、公诉裁量、出庭公诉三个阶段。“案件审查”旨在查明案件事实,依托审查职能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开展提前介入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审查事实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引导和制约侦查活动开展。“公诉裁量”旨在根据事实证据,依法对案件进行公诉裁量、程序裁量和量刑裁量,统一司法标准、完善繁简分流、公正处理案件。“出庭公诉”旨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出庭指控和证明,即通过讯问询问、举证示证等方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一步阐释和论证,对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依法作出裁判发挥决定性作用。

这三个阶段具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如案件审查阶段强调证据的审查、补充、完善,要求在审查时必须全面、中立、客观;公诉裁量阶段会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或递进,程序意义重大,要求必须精准决断;出庭公诉阶段不但要指控和证明犯罪,也对外展示了检察机关的形象,要求指控有据、论辩有力。然而,这三者之间又不是绝对的毫无关联,而是前后衔接、有序递进的。如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是公诉裁量的基础,提起公诉的裁量是启动审判程序的前提,也是出庭公诉的依据。鉴于公诉裁量在审查和出庭之间承上启下,所以,在合理分工上可以将其归属到审查或者出庭任何一方,由此,以上三个阶段可以划分为审查与出庭两个环节。审查与出庭合理分工,有利于提升审查和出庭工作的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实现审查和出庭质量双升。

二是公诉检察官具有不同的专业性特长,探索审查与出庭合理分工具有合理性,是公诉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现实需要。公诉各个阶段包括的工作内容很多,履行不同的职责需要具备不同的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面对庭审实质化,检察官必须应对不断升级的辩诉压力,需要较强的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面对审查实质化,检察官应不断向侦查机关传导庭审证明标准,积极采取有效方式提高侦查质量,需要较强的引导侦查的能力;面对公诉裁量,检察官应谨慎地把握刑事政策、加强教育转化、妥善运用“三同步”办案机制应对舆情。而传统公诉模式下的检察官往往难以做到多头兼顾、自始至终,经常是“什么都懂,无一精通”,遇到高精尖的案件,能力短板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因为审查不牢、指控不力、引发炒作的教训也不在少数。如果根据案件的轻重难易安排不同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审查和出庭工作,通过细化分工、人岗匹配,实现人力资源优势互补、合理配置,不但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同时也能打造出不同领域的审查和出庭专业化人才。以东城院为例,试点以来,办案周期明显缩短、指控水平明显提高,诉判一致率达到100%。在域外,起诉审查与出庭公诉合理分工也屡见不鲜,如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以起诉为界,将检察官分为侦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就是如此;英美法系没有侦查检察官一说,但也将检察官分为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

三是公诉案件具有显著的差异性特征,探索审查与出庭公诉合理分工具有可行性,是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现实需要。实践表明,近80%案件在基层,近80%的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速裁、简易程序。为解决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出庭压力集中的问题。近年来,北京市海淀、朝阳、丰台等检察院相继进行了专职出庭公诉人改革,推行 “审诉分离、轮值公诉”的简易程序出庭新模式,此类案件由专职出庭公诉人负责整个公诉部门的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大大减少了公诉人前往法院开庭的人数与次数。而针对复杂性大、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专案,多年来坚持抽调全市范围内有专长的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各司其职,形成公诉合力。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北京市检察机关形成了起诉审查与出庭公诉合理分工的四种模式,第一,针对速裁案件、简易案件以及部分普通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推广轮值公诉人集中出庭工作模式,将检察官划分为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审查检察官负责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查核实、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决定是否起诉。出庭检察官对应若干办案单元,对审查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审阅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后出庭支持公诉。双方若有不同意见,通过沟通或上报检察长解决,对于不同阶段的意见,谁决定谁负责。第二,针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专业、复杂案件,探索办案组内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合理分工的模式。强化检察官的出庭工作和审查把关角色,检察官助理专司提讯、制作审查报告等基础性审查起诉工作。第三,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探索建立审查检察官和出庭检察官合理分工的模式,由多名检察官组成协同办案组或专案组,进行适当分工,分别承担审查和出庭职责,在履行职责上会产生一定的交叉和重叠。第四,对于专案模式,在检察长统一指挥下,由数名审查检察官与数名出庭检察官分工负责,加强配合,实现案件的高质量办理。

2018年第1季度,全市检察机关189个办案组中,对2603件刑事案件实行合理分工模式,其中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案件1106件,占案件总数的71.04%,普通程序案件754件,占案件总数的28.96%,案件诉判一致率达到了95%,取得了良好效果。实践证明,起诉审查与出庭公诉合理分工以后,引导侦查提质增效、起诉审查更为精细、公诉裁量更为精准、出庭指控更加有力,切实促进了审查实质化和庭审实质化,为更好地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作者:田向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主任 )

来源:京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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