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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与孙某是同村一起长大的好友,二人没什么本事,在村里也是出了名的混子。2010年孙某带着李某走出乡村来到城市里打工,在工地里找了份差事,二人浑浑噩噩勉强度日。同年6月工地领导带着一位看似很有身份的女性来工地视察,孙某打听得知,该女性是总公司安排的管理层梅某。

在接下来的2个月内梅某经常开着她的豪车定时来工地视察。一来二去金光闪闪的梅某让孙某动起了邪念。孙某找到李某,谋划着抢劫梅某,一直听话的李某心里打起了鼓,毕竟这是犯罪,所以立刻劝说孙某打消念头,但孙某并不理睬,而是自己悄悄买好作案工具。

一日孙某开着借来的车带着李某前往某地办事,此时李某并未发现孙某的车一直尾随梅某。当车开到人烟稀少的路段时,孙某一脚油门故意造成汽车追尾事故,在梅某下车之际,孙某迅速进入车内控制梅某,李某瞬间明白孙某的意图,不知所措李某一直告诉孙某不可以,孙某向其承诺将车开到林场,李某就可以离开,于是李某在孙某的安排下继续开车前行,而孙某开梅某的车跟随。

两辆车前后开到郊区林场附近,李某停车后欲离开,孙某说事已至此你想脱身也难了,不如跟我一起拿到钱,你还有资金跑路。于是在孙某和李某的恐吓下梅某告知银行卡密码,孙某确认之后发现差不多200多万,于是孙某心一横告知李某杀人灭口,李某不同意,孙某看着李某的样子随手拿起自己早已准备好的绳子勒到梅某的脖子上,梅某大力挣扎,这时孙某大声呵斥李某帮忙,慌了神的李某不受控制的上前按住梅某的双腿。

行凶之后李某瘫坐在地上出神,对于孙某召唤去处理尸体也不做响应,孙某见状便独自一人将尸体抛到林中掩埋,之后拉着愣住的李某逃跑,并在途中取出10万元给了李某,李某拿到钱之后心里十分纠结,战战兢兢度过一天后最终还是选择投案自首,并协助警方抓捕孙某归案。 后李某的家属找到周密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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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密律师辩护意见:

本案抢劫行为与杀人行为的过程中,李某皆是在极度慌张,被指示的情况下向孙某提供帮助,在主观上李某从孙某预谋的阶段便是拒绝的,而事发时李某也并不知晓孙某开车带着他去抢劫,而且车是孙某借来的,作案工具也是孙某准备的。当李某发现孙某已经着手后迫于无奈,又在极度恐惧中无意识的接受了孙某的安排,故在该事件中孙某主观恶念不深,对法律尚有敬畏之心。

在客观上,孙某从开始帮助开车到牵制受害人都是处于极度慌张中,无意识的行为,且在整个事件上都是起到提供帮助的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另李某在事发后积极投案自首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且积极退赃,赔偿家属,悔过态度良好,到案后又协助警方抓捕同案犯归案,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故综合考虑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罪责,对其所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均应子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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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周律师绝大部分辩护意见,综合考虑李某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其各项法定量刑情节,最终决定对李某减轻处罚,另由于孙某到案后如实交代,积极退赃并赔偿,最终的判决免于其死刑。判决之后李某表示自己真心悔改,并表示十分感谢周律师为其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