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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5年8月,张某与同事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事后王某遭张某威胁恐吓。张某警告王某晚上下班小心怎么死的。王某知道张某认识的社会上的混混比较多,为了防患于未然。王某随身准备一把水果刀用于防身。同月18号凌晨一点,张某为报复王某,指使李某、杨某、田某、周某等人在王某下班回家的路上拦截。当杨某等人突然持棍围殴王某时,王某拔刀防卫刺伤杨某等人后逃走。但见随行的同事刘某被殴打,王某返回解救刘某。将杨某等人追打出50多米左右,最后杨某倒地不起,刘某见王某手中有刀即予以制止,而后二人离开现场。杨某身中三刀被同伙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被刺成重伤。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刑徒刑三年。

判决结果出来后,王某家人不服,遂进行了上诉。

最终二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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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为什么该案件会被改判为故意伤害?

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原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身中的三刀为王某持水果刀朝杨某胸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倒地身亡,故判决故意杀人罪属于明显错误。本案事实情况为:受害人杨某后背两刀应当是王某在正当防卫拿刀乱舞时受的伤,构成正当防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杨某肩膀一刀是王某帮助刘某时捅伤的,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原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身中的三刀为王某持水果刀朝杨某胸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倒地身亡,属于明显错误。本案事实情况为:受害人杨某后背两刀应当是王某在正当防卫拿刀乱舞时受的伤,受害人杨某肩膀一刀是王某帮助刘某时捅伤的。

根据本案的实情,本案中杨某背后两刀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而杨某肩膀一刀是王某帮助刘某时捅伤的,属于防卫过当,应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在场人描述,王某当时完全有机会直接刺杨某心脏处,而王某也只是刺对方的肩膀。根据当事人的描述,当时的情况下,王某是有伤害其身体的故意,但是并没有想过要杀死他。如果是真的想杀死他,那么王某选择刺的地方就应当是心脏等要害部位。

根据法律中对故意伤害罪的理解,故意伤害在主观上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此结果并非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本案在致杨某死亡方面王某是存在过失,但是这种过失并不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具有行为放任的故意”。因此,本案不能将王某故意伤害致死等同于故意杀人,一审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明显错误。

据了解,本案中王某在公司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也无犯罪记录。同时根据了解,在凌晨一点多的情况下,当事人被围殴时,并不知对方是张某找的人,以为是遇到抢劫。在他们第一次围殴王某的时候王某才拿刀自卫,第二次是因为杨某等人围殴倒地的刘某,因为刘某为王某同事、朋友,所以王某才跑回来帮他,后来因为一时气愤才捅了他的肩膀,但是王某只捅了一刀,而一审在认定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重判王某无期徒刑显属量刑畸重。

另受害人杨某非法侵害在先有明显过错,依法本应当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受害人杨某等人事先对王某两人两次围殴,本案的惨剧也就不会发生了,因此,因受害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上诉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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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在认定主观故意内容方面,应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行凶手段、打击部分、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和上诉人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很显然,在当时非常紧急的情况下,王某是不存在要杀死杨某的故意。

故最终二审才能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