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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赵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赵某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以53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定金为5万元。同时还约定,赵某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将首付款付完并办理银行按揭申请手续。赵某在签署合同之日起45日内,将涉案房产委托担保公司进行赎房,注销抵押登记。双方须在赎出房地产证原件并注销抵押登记且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交房日期为赵某收齐全部款当天。如买方逾期履行义务超过30日或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卖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被告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或没收被告已支付的定金。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即向赵某交定金5万元,10日后赵某、李某以及建行某支行共同签订了《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协议》,李某将首期款200万元存入了托管账号并递交了按揭贷款资料,取得贷款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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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先后委托5家担保公司未能赎房成功,但因发现原告方有其他诉讼案件,担保公司最终未予办理赎楼手续。李某承诺出资进行赎楼,后反悔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赵某以李某曾承诺出资进行赎楼后又反悔,因被告拖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李某在赵某尚未收到全部房款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涉案房产打破房屋基本结构进行装修为由,向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25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最终法院驳回了赵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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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此案件中,《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哪一方构成违约?

根据了解,本案中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履行。李某已依约支付了定金、办理了首期款监管、取得了银行贷款承诺函。赵某在委托担保公司赎楼未能成功将涉案房屋赎回,也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自行赎楼,赵某已构成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不同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应继续履行。

法院为什么会驳回赵某的请求?

1、赵某以李某曾承诺出资进行赎楼后又反悔,因被告拖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责任不可归责于李某。虽然李某在赵某委托担保公司赎房不成功后曾答应借款给赵某赎房,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同时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赎房责任在赵某,无论李某是否答应过借款赎房,未能赎房的责任均不可归于李某。

2、赵某以李某在赵某尚未收到全部房款且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涉案房产打破房屋基本结构进行装修为由,控诉李某违约没有根据。

通过对案件的事实的了解,李某进入涉案房屋是从涉案房屋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王某处取得房屋钥匙,然后进入涉案房产举行了兴工仪式并未进行装修,此次兴工是经过赵某夫妇同意,且是依照家乡风俗进行的。赵某控告李某违约没有根据。

另赵某请求赔偿损失,因赵某主张李某违约的两点理由均不成立,加之赵某在申请损失鉴定后未缴纳鉴定费,视为撤回鉴定申请,故驳回赵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你有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北京道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