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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李某与张某为多年好友,李某在2008年购买一房产。购房款大部分为张某所出,而房产证上却是只有李某一人。买房后第三年,李某打算出国,想到买房时房款大部分为张某所出。故李某决定将房产赠与张某,并同张某办理了赠与公证。此后由于李某母亲生病住院,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一直生活在该房内居住。2011年10月,张某在开车过程中不幸车祸去世,张某的爱人拿着赠与公证书向李某索要房产,并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因母亲治病致使自己经济负担加重不想将该房出赠。李某想取消房产赠与。于是李某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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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李某取消房产赠与合同合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根据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赠与公证,李某将房产赠与张某,但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尚未生效。李某提出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该房产仍归李某所有。

【法律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关系的成立,是以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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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