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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民航局获悉,6月1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也于同日上线,上线当日共有328家单位在线提交了许可申请,25家企业获得经营许可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于6月1日上午8时正式开放,两小时后,已有64家单位完成在线申请,提交材料最快的企业仅用时5分48秒就完成信息填报。当日共有328家单位在线提交许可申请,其中华东地区112家、中南地区63家、华北地区62家、西南地区31家、西北地区23家、东北地区22家、新疆15家。在当天获得经营许可证的25家企业中,注册地全部分布在华北和华东地区,分别有10家和15家。

尽管按照《办法》,民航地区管理局可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当天在线提交许可申请的企业中就有47%已完成初步审核,其中,已受理124家,未通过初审的31家。据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未通过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法人企业”资质。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因此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及分公司性质的单位或组织不符合准入条件。二是因部分企业此前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本应以企业名义注册的航空器,注册在个人名下,造成联网校验不能通过,此类问题可通过企业自行修正相关信息加以解决。

此外,上述负责人提醒广大申请人,《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但由于民航局近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工作进行调整,已取消相关认证,因此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中不再对该条款所列条件进行审核。

今年4月,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民航局公开发布《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一经发布,引起广泛关注,大家普遍认为,今后更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企业将告别被动“黑飞”状态,最终得以合法合规运转。

以下为《办法》全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 暂行)

为创新许可管理方式,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满足企业合规经营 需要,拓展无人机应用服务领域,民航局运输司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经征求采纳各方意见,现予印发。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以下简称“ 无人驾驶航空器”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 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 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 含 250 克)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 撒) 、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 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 二) 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 中完成实名登记;

( 三) 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 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

( 四) 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

( 一)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 二)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 三)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 黑名单” 的企业;

(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 ( https: / / uas. ga. caac. gov. cn) 在线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须在线填报以下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 真实、合法、有效:

( 一) 企业法人基本信息;

( 二) 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

( 三) 无人机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 此款仅适用于培训类经营活动) ;

( 四) 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诺;

( 五) 企业拟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项目。

第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获取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原因。

第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需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通过系统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申请人在线成功提交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线获取变更后的电子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申请人可在 线查询原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许可证持有人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空中运行秩序,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许可证持有人应持续符合取得经营许可证所需符合的条件。

第十三条许可证持有人开展飞行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飞行活动结束后 72 小时内,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作业信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撤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 一) 向不具备许可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的;

( 二) 依法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 一) 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被终止法人资格的;

( 二) 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 三) 经营许可证持有人自行申请注销的;

(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转让。

第十九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线打印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条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在未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等情况下,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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