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汕尾讯(全媒体记者陈家源?通讯员史小君、詹维敏)昨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宗原配状告“小三”的案件。妻子发现丈夫不仅有婚外情,还送房产给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及过户费共计850000元及利息予原告。

黄某民在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黄某娜,2015年1月双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来,黄某民与黄某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黄某民将涉案房产赠与黄某娜居住,黄某娜必须与黄某民继续保持婚外情关系。

后黄某民的妻子陈某娣发现后,认为黄某民的行为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遂诉请海丰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黄某民赠与黄某娜涉案房产的《协议书》,并判令黄某娜返还房产。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民与黄某娜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黄某娜应将《协议书》中所涉房产予以返还。

近日,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民与黄某娜签订的《协议书》依法认定无效,黄某娜应返还黄某民、陈某娣购房款及利息。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官认为,本案中黄某民在有家庭、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与黄某娜保持不正当关系,将债务人抵债的房产直接过户给黄某娜,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黄某娜据此获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但考虑到黄某民也是本案的主要过错者,一审判决黄某娜归还涉案房产,虽一定程度上惩罚了黄某娜的行为,却也放任了主要过错人黄某民的行为,不仅使之没有财产损失,反而令其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故本案最终判决黄某娜返还相应购房款而非房产。

法官认为,婚外情现象不仅为道德所谴责,也是法律所禁止。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当道德失范时,唯有诉诸法律。类似本案“出卖情感”的协议,更不为法律所保护,需为此付出的代价也不仅仅是法律文书上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