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泸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瀚冰担任审判长并宣布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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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泸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瀚冰担任审判长并宣布开庭

7月13日,被告人宋谋宁受贿案在泸溪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泸溪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瀚冰亲自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润发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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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泸溪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润发出庭支持公诉并宣读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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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谋宁利用担任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承揽监理项目、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5.73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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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宋谋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宋谋宁具有依法可以从轻、酌情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宋谋宁的犯罪情节手段、悔罪表现和积极退赃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当庭判处被告人宋谋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35.731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宋谋宁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表示不上诉。

州、县两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委主要领导及公职人员代表旁听庭审。

编辑:蔡海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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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泸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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