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拟设立“离婚冷静期”,规定: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期满后,双方应当在一个月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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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有两个途径。

一个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然后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这就是平时常说的协议离婚,体现的是夫妻双方意思自治。

还有一个就是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需要到人民法院去诉讼离婚,能否离婚需要人民法院判断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这是诉讼离婚。

我不赞同设立离婚冷静期。

有些婚姻是脑子一热就结的,两个人互相并够不了解,结婚之后就后悔了,在一起就是痛苦,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

有些夫妻走进民政去离婚已经努力过了,亲友也调解过了,再给一个月的冷静期除了徒增麻烦,也没什么意义。

既然两个人协商一致去民政局登记离婚,而不是去法院诉讼,就说明他们认为离婚对两个人是更好的选择。就算是一时冲动,也还可以复婚。法律没必要在离婚时设一道坎,给真的理性离婚的人再增加一道负担。

离婚登记本来去一起就行了,现在需要至少去两次,不知道算不算增加了百姓负担。一直强调老百姓到政府办事最好跑一次,现在连离婚都又加了一次。

大家应该理性地看待离婚。离婚应当是一次纠错,而不是再增添更多的痛苦。特别是有孩子的夫妻,离婚之后应当担好父母的责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一起努力。就算以前对方错了,离婚之后就放下吧,即使不能做朋友也应当成为伙伴,在孩子的成长教育上好好合作。

离不离婚不是判断幸福的标准。重要的是人的心智成熟,过得好是幸福,离得好也是幸福。

情感的归情感,法律规定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真的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