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和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方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刘某某驾驶的大众轿车在某市火车站旁的巷道内相撞,方某某身体受伤,住院治疗;刘某某的大众轿车受到损伤,拖去修理厂修理。此次交通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认定: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中方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交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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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方某某委托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为其做交通事故的伤残等级鉴定,其中方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由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刘某某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大众轿车做交通事故后的车辆损失评估,刘某某的车辆损失金额为2万3千多元,由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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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赔偿问题诉讼至法院,对刘某某诉方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法院采信中衡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和中衡出具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判决刘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判令由方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方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按交强险责任由刘某某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判令刘某某应在其大众轿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方某某医疗费及伤残补助金的损失,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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