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证人证言中常常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会出现证人作伪证、假证等现象,不同程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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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作伪证的杨某建采取拘留五日的司法强制措施

案情简介

10月19日,泸溪县人民法院洗溪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原被告双方对十万元的债务存在争议,原告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与原被告双方相识,也是经常跟原告在一起做事,认为其可以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借款的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杨某平坚称被告覃某铁向自己借走10万元现金用于搞防洪堤工程项目,并申请了证人杨某建出庭作证,杨某建一口咬定,看见被告覃某铁在原告处当场交付借款现金。而被告坚称自己并不是向原告处借了十万元的现金,而是原告杨某平出资了十万与向某金一起合伙搞防洪堤工程项目,中途杨某平将这个工程转手给了被告覃某铁,让其与向某金合伙继续搞防洪堤工程,并且让自己签下一张十万元的借条。

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事实上存在争议,承办法官即对证人进行了盘问,要求证人再次讲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情经过,并告知其作为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作虚假陈述的带来的法律后果,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今天在庭审过程的中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

查实证言

这一过程中,承办法官注意到杨某建双手颤抖,神情紧张异常,再次讲述借款事实经过时一反常态,并结合整个案情分析发现,证人的证言在细节上有悖逻辑。承办法官当即宣布休庭,马上驱车前往原、被告居住地走访调查,经调查核实,证人单方为了方便原告诉讼,在庭审中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虚假证言。经查,杨某建也承认了其作伪证的行为,称真实情况是没有见过原、被告之间现金交付,但当天只看见原、被告在原告家中打借条,没有看见当场交易十万元现金。双方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明和教育也认识到作伪证的严重后果,并向法庭提交了悔过书,表示自愿接受法律的处罚。承办法官当即对杨某建作虚假诉讼的行为处以拘留五日的决定。

法官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泸溪法院 李晓丹 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