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霾威胁对群众的生活工作以及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当前,我省已建立了以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为核心的制度体系,规定了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管理体制和主要举措,制度框架已初步建成,但法治程度不高、内容不够完备,需完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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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朱新力教授系统分析了我省以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提出需完善该制度体系的一系列主要举措。

大气重污染防治制度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

先行的政策与法律衔接不够,法治化程度不足。现行制度的直接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及各市自行制定的“应急预案”。计划和预案作为政策性文件,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设定处罚,只能以建议性措施为主,一些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机动车限行或企业减产)遭遇合法性挑战,规范效果大打折扣。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然对重污染天气下的管制措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表述抽象、笼统,尚难成为直接法律依据。

同时,当前举措主要是根据污染等级进行分类管控,内容以减缓性措施为主,适应性和救济性措施不足。当前预案在如何加强公众(尤其户外劳动者、老幼病孕等敏感人群)的健康防护方面主要是提供笼统的活动建议,缺乏针对性实质举措。

在治理和应对是政府环境责任的两个方面上,缺乏有效问责。当前环保问责主要集中在治理方面,以环境质量(如雾霾天数)为主要依据,缺乏应对绩效方面的考核。“预案”虽有关于督查考核的笼统规定,但范围局限,启动不易,难以形成常规机制,且限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举措,尤其是涉及对生活性环境行为的管制的举措,关乎群众出行、起居,社会影响很大,影响尤其大。此类举措要想获得公众配合与认可,获得良好实效,须注重程序正义,保证公众知情,而当前公众处于被动接收角色,交流、协商机制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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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大气污染流动性强、覆盖面广,须协调应对。当前应对主要以城市为单位,缺乏统一标准和协调机制,地区协同不足。

大气重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的完善办法:

完善地方法规,提升应对体系的法治程度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列举了可以采取的管制措施,具有积极意义,但内容仍较为笼统。作为地方立法,应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可操作性。

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范畴

当前,各地已基本建立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该制度体系科学,内容全面,涵盖了从指挥体系、预警报告到应急响应、后期工作的各方面内容,包含许多适应性和救济性举措。但目前该体系仅适用于突发性环境事件,与重污染天气尚未直接挂钩。未来可以考虑将污染天气等级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判断标准之一,实现二者的衔接,使这一实践中颇为成熟的整套制度自动适用于污染天气应对。

纳入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和环保考核评价体系

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环保考核评价不仅是对环保部门的考核,还是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及重大环境事件也是政府每年须向人大报告的事项之一,如把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其中,其督促与问责效果不言而喻。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重大决策协商决定

有鉴于管制举措对公众的直接影响,应急预案应建立具体制度机制,充分保障公众的表达和参与。不仅要告诉公众应当如何为,还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共同决定如何为。尤其在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采取创新举措或强化限制时,公众代表的知情和参与尤为必要。

建立地区间联防联控机制

毗邻城市之间可自愿开展交流,建立合作机制。相关城市应根据生态系统客观状况,并参考地理区位、产业结构、经贸往来、文化传统等因素,加强与毗邻城市的协作,实现预警信息共享、判断标准统一、防控举措协调,提升地区整体应对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