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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说第五季》第四期,整了一个十分现实主义的浪漫辩题:婚前在TA的房本上加我的名字有错吗?

说实话,看完这期,对于我个人来讲没什么实质性建议。

不过,倒是引起了我一些发散性的思考:大多数人在付出情感、时间、金钱等等成本去经营一段感情、做一个项目、达成一个交易时是趋于考虑最坏的结果吗?

毕竟不离婚,房本上是谁的名字没有利益上的关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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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趋于考虑最坏结果的心理会和什么有关系呢?

对自身的自信,对他人的信任,促成所谓的安全感。

安全感越低,对于最坏结果的焦虑越多,做决定时越犹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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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很(bu)严(zheng)肃(jing)的风险及保险科(gao)普(xiao)公众号,当然不是来教大家怎么俘获另一半的心,增加“感情安全感”的;而是来探究保险的“消费安全感”这件事。

我接触过一些有真实保险需求的朋友,发现他们缺失保险的“消费安全感”。

具体体现在,他们会很担忧地提出,诸如“要是突发流行疾病,引起很多人生病或去世,保险公司赔不起,倒闭了怎么办”“保险公司会不会像P2P一样暴雷呀”,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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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段交易里,消费者没有安全感,那么当然是保险公司、监管制度以及作为直接接触消费者的代理人OR经纪人的错。

有两种情况:一是,本身制度缺陷,保险公司就是随时面临赔不起的风险,且没有应对措施;二是,沟通不到位,配置保险是很安全的,但是作为消费者并不了解。

说了这么多,我们来看一下中国保险行业在主体公司“倒闭”这件事上,到底是什么情况。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有四种俗称为“倒闭”的方式:分立、合并、解散、破产

分立和合并当故事听听就好

保险公司分立是指一个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的法律行为。

分立是一家分多家,例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分立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寿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分立后老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原有的保单被分割到这三家公司

保险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合并是多家变一家,例如,2011年9月,“中美大都会”和“联泰大都会”合并成“大都会人寿保险”,原有的两家公司被依法撤销,两家公司的保单转移到合并后的大都会人寿保险

由此可知,分立和合并对消费者并不会有太大影响。

解散不是你想散,想散就能散

市场经济下公司解散常见,但在保险行业并不常见,甚至罕见。在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人寿保险公司解散的例子:国信人寿,未开业前股东跑路,强制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注意,这里强调的是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国信人寿并未签发保单。所以说,人寿保险公司是可以解散的,BUT,一旦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该保险公司就不能自由解散了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保单,而不是保护人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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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不起算我输,输了也照样赔给你

破产,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资不抵债,没钱赔给客户时的恶性解散。但是,保险公司走到破产很困难,就算真的破产了,消费者的权益仍是有保障的,为什么呢。

因为,对于保单这种债务有一套特有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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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债务机制

第一层:偿付能力充足率用于监测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当低于150%,就会“成功”引起保监会的注意,该公司需要出具提升计划;当低于100%,就必须做出实际行动了,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增资、暂停发行新保单、卖出占据最低资本金过高的资产等等,直到达到最低偿付能力要求。

第二层:再保险用于防止保险公司因为重大灾难而导致巨量赔付破产。有些公司愿意去承担这种百年一遇的风险——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大部分公司都买了再保险兜底。

第三层:万一,真的破产了,是不是就赔不起了呢?当然不是的!保险公司有保证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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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四层:保证金不够怎么办?另一个兜底措施,保险保障基金。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的商保,保险保障基金就是保险公司的社保,具有强制性。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要从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0.8%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用途如下:

一是,当保监会要接管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就出面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比如,安邦人寿,原董事长因私自挪用资金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就曾被保险保障基金增资608.04亿元,有了控制权,方便银保监接管工作组进行操作;

二是,当保险公司破产时的救济作用。对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要转让给其它保险公司,接盘的保险公司成为新的合同主体。保险保障基金会补贴一笔钱用于理赔,对受让公司的救助不超过90%。接盘侠吃点亏,但并不会损失消费者的权益。

Share一些观点

不知道在了解保单的债务机制后,各位对保险行业会有什么新的印象,有没有增加各位的保险“消费安全感”呢。

分享一下,我自己的一些观点:

1.保险作为金融三架马车之一,是一个监管十分严格的行业。

2.保险关系到最基本的民生问题,监管和法律均偏向维护消费者利益。

3.过去监管和法律不够完善时,或有行业乱象,但整个行业在走向规范和健康。

把配置保险和恋爱结婚类比的话,保险产品应该是一个家教很严、靠谱、踏实的对象;当然,有人会说,“产品是好产品,但保险公司还是不靠谱呀,就算不会倒闭,可有些保险公司很坏,这不赔那不赔,买了保险也没用呀”。

关于这个问题,会在接下来的《保险公司是“大猪蹄子”(二)》中去分享我的看法,请期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