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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利益最为直接的标志,持有公司一定的股权意味着股东在特定事项上享有特定的权利,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对公司的发展或者决策起到不同的作用。那么,持有不同的股权比例有哪些特殊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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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持有公司2/3以上股权,意味着可以决定股东会决议的全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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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权,即可以决定除绝对控制权所涉特殊事项以外的全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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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能决定股东会的一般事项,但是可以决定公司是否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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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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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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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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