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受利益驱动,建设工程招投标 “挂靠”行为应运而生,出现了“大企业出牌子,私人老板出钱,农民工干活”的不正常现象。建设工程招投标 “挂靠”行为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一大痼疾。

资质“挂靠”的弊端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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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挂靠”的实质是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其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第一、承包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保证。挂靠人及其组成的挂靠群体,在技术、设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要求,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第二、由于挂靠人用的是被挂靠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管理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实施的,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引起社会的不安定。

第三、挂靠人为争取建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的信任,不惜以金钱开路,拉关系走后门,败坏社会风气,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

第四、对于被挂靠的公司而言,靠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既违法又承担风险。挂靠者往往为个人,自身没有资金或资金很少,借用挂靠企业的名义,靠朋友或关系去承揽建设工程,虽然容易被对方纳入洽谈对象。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即卷入纠纷中。挂靠者的目的是利用挂靠企业的资质和品牌,使自己的经营合法化。一旦挂靠者的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就会砸了被挂靠者的企业品牌。此外,被挂靠企业对挂靠者的经营难管理,也难以制止挂靠者的经营行为,从而引发各种纠纷。

第五、对于打造诚信社会而言,挂靠者和被挂靠者都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经济活动中,挂靠者以法人的形式取信于债权人进行欺诈交易,利用法人资质参与市场活动。形成了“拉大旗作虎皮”的“合法外衣”,以规避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还往往利用企业法人资质作为自己的“挡箭牌”,对自己在交易行为中对所欠债务进行逃避,增加了被挂靠企业法人的经营风险。同时,也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杜绝“挂靠”的对策

《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已好几年了,但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尽相同,把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各地有各地的特点。因此,就必须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建筑行业在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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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对应制

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就明确要求法人授权代理人为投标单位正式聘用一年以上人员,并提供投标单位为该代理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年度社会保障金复印件,以便开标前资格预审和后审时审查;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和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据此验证其实际受聘单位与投标单位的一致性。

二、投标保证金制

在投标时要求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使用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并且是从本单位汇出,对采用现金、银行保函等其它结算方式的,一律拒收投标书。

三、证件保管制

在开标时要求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以便在评标时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一旦中标,项目经理证交由当地招标办保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四、事后监督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记录备案。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考勤记录,同时要规定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保证必要的驻场时间,组织施工。否则作为不良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将限制其市场准入。

五、准入清除制

要加强综合治理的力度,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一至三年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没有资格的挂靠自然人要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得不偿失。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资质挂靠的打击力度,对因挂靠导致的司法纠纷,严惩不贷,绝不手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