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8岁,梁山县水泊街道人)。

经查,2018年12月6日,在梁山伦达广场某洗车店,杨某盗窃一客户放在汽车副驾驶储物兜内的现金10000元整,洗车店老板立即报警。群众利益无小事,民警到达现场开展侦查。经初步勘查现场情况,确定杨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在老板的配合下将嫌疑人带至派出所展开讯问。面对铁证,杨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梁山公安特别提醒:为防止车内财物被盗,一方面,有车一族最好将爱车停放在有人值守的停车场所或者显眼位置;另一方面,驾驶人离开汽车时,一定要确认车门锁好,随身带走贵重物品,千万不要将汽车车厢或尾箱当成“保险箱”,避免给不法人员留下可乘之机。同时提示广大居民朋友,一旦发现安全问题,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处置。

梁山公安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梁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