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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判断一起事件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可以使用近因原则,但是在真正的司法案例当中,仅仅凭借近因原则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显然是我们局外人所一厢情愿的,即便是使用了正确的近因原则进行判断(忘记了的同学请看我上两篇文章): 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精要与案例分析(一) ,, 保险合同“近因原则”—精要与案例分析二, 但是离最终的赔偿责任之法律认定还有一大段距离。

说白了,近因原则只是确定了可能导致保险事故的行为或事件与保险标的受到侵害、损害之间因果关系,并且近因原则也仅仅是确定保险责任是否需要承担的一般性原则之一。但,一切都有例外,当一般性原则特殊例外条款相撞的时候,特殊大于一般。除了条款影响之外,还有其他你想不到的因素,且容小布细细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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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一:除外条款限制

除外条款限制是指:保险合同明示损失虽为保险责任近因或可推断为保险责任近因,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若保险合同含有保险事故引起的除外责任事故除外条款,则即使近因应当引起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若保险合同含有“直接或间接由…….引起”措辞的条款,则可能将那些近因是保险责任事故,远因是除外责任事故的情况排除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之外,若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责任或除外责任是损失的唯一或独立原因的情形下,可以排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某重大疾病保险对于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的特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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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说的情况就是近因是继发性肺动脉高压,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若近因的前因是先天性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肺动脉高压的话,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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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二:时效限制

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后某一特定时间开始后,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尽管某个近因引起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但因发生的时间在保险人的免责范围之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如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与健康保险合同中的观察期条款。

某重大疾病险的等待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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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险的等待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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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一种明确投被保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里头规定的众多条款在完全生效之前还是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我们叫等待期。一般情况下,在等待期发生保险事故的话,保险合同上会明确表示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就是小布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叮嘱我的客户、读者们在购买保险产品的前后务必弄懂存疑的地方,否则就很容易造成新的保险纠纷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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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三:法官自由裁量限制

在现实世界里,一切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有时效性的。例如,因果性就是这样的:甲是乙的原因、乙是丙的原因、丙又是丁的原因,如此推论下去没有尽头;反过来,甲也有自己的原因,如此追溯上去,同样没有尽头;

再如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施行前后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以及以下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能有多一次翻案、多一次争取切身利益的机会,这对涉及到身家性命的案件来说,委实难得。

因此,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什么绝对的无条件的第一原因和最终结果。很多情况下,近因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或确定的规则,因此对其判断难免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近因认定的主观影响表现得尤为突出和明显。在中国,大陆法系的特殊性使得新案例与旧案例之间仅仅只有参考性,哪怕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例也有不一样的看法,通过查看了这么多的判决书,如有同类经验的伙伴们应该知道,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最终纠纷案件的裁定起着举足轻重的关系。

精选案例-案件基本信息:

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32号

原告(被上诉人):杜某家属

被告(上诉人):人财保险张家界分公司

案件属性: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4日8时20分,在交通事故责任强险的保险期间内,受害人杜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湘Gx×××号中型自卸货车,从总利县国太桥乡国太桥居委会自建农贸市场棚屋内倒车出库后,发现车辆有故障,于是,受害人杜某某下车,在该车底排除故障过程中,因车辆的发动机未熄火,导致车辆向前行驶,致使车辆左后轮碾軋到受害人杜某某,造成杜某某死亡、农贸市场自建的雨棚架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慈利县公安局对受害人杜某某尸检后,出具系心肺损伤死亡(车祸張轧形成)的死因结论书,同时,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事发的根本原因无法查清。

2014年4月22日,受害人杜某某在人财保险张家界分公司分别投保了三者险责任免除条款第五条用加黑加粗字体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同时,受害人杜某某在授保单中的授保人声明栏签名确认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

案件焦点:

被保险人、车上人员杜某某是否属于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法院判决:

湖南省慧利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一)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给被保人家属赔偿各项损失11万元。

小布点评:这一起案例最出彩的是法官大人对车上人员-第三者的认定,而对最终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法官的主观裁量,且看看这起案例的法官本人的判决后的语录,我原封不动摘上来,请各位细细品味,很是精妙。

法官后语:

杜某某是否属于本车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在审判实践中存在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员以及驾驶入员不属于第三者,以及杜某某的身份已经转换为第三者身份,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这两种不同意见。

1.被保险人能否成为第三者问题。杜某某系被保险人,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已经离开车体,停止对车辆的操作。虽然在停车进行维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未能安全停放,但也只是违反机动车的操作规定。本质上,杜某某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其身份已经转化为第三者。在不具备免赔事由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其进行赔偿。

2.“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的理解问题。车上人员下车时被所驾驶车辆辗轧致死,此种情况下此人是否属于“本车人员”,现今司法解释里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本案中杜某某在车辆运行过程中的活动,应该结合現实因素综合考量。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杜某某坐在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位上,属于“本车人员”,但因运行中车辆故障需临时维修而停驶,发生交通事故时,杜某某已经置身车外,并不在车上,由此应当认定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柱某某已经由本车人员转化为“车上外人员”。

当法律对特殊情况下第三者范围规定不具体明确时,应结合我国立法根本“以人为本”的原则,合理界定第三者范围,确保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朱琳

真是高,对吧哈哈哈,小布真心希望中国多一些这样的法官。

今天加餐的总结:

用一句话来形容保险纠纷的裁定案例,我会用:凡事无绝对,凡判有例外。书本上虽然记录着的是非常之经典的、参考性非常高的案例的,但是,书本就是书本,实务中不能全部照搬,一定要结合该案例的全局资料,整体分析,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但,最后法官的这一关,很多时候就只能尽人事了。欢迎转发给各位感兴趣的朋友,如有其它观点,请留言交流,谢谢。

大家好,我是布兰特,帮你识别风险,重新理解保险!

■The End ■

榜样不是影响他人的主要因素,而是唯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