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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海淀区法院网通告案件快报称:因对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分配比例无法达成一致,阎肃之妻李老太、阎肃之女阎女士将阎肃之子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被继承人阎肃享有的音乐著作权之财产权进行析产,判令李老太享有三分之二,阎女士享有六分之一。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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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老太、阎女士诉称,李老太与被继承人阎肃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阎女士系李老太与阎肃之女,阎先生系双方之子。被继承人阎肃于2016年2月12日去世,去世前并未就其音乐著作的财产权分配订立遗嘱。2014年以来,因阎先生对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分配比例不满,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停止支付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对被继承人阎肃享有的音乐著作权之财产权进行析产,李老太享有三分之二,阎女士享有六分之一。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既然本案首先将会以版权收益继承纠纷展开,那么芹以何菜娱乐法(QYHC_entlaw)还是以共享行业法律知识为目的,共享以下问题: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版权人支付音乐著作权收益情形有哪些?二、版权收益继承与普通继承有什么不同?

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版权人支付音乐著作权收益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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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著作权法谁使用谁付费”的基本原则,音著协在向使用人收取授权费的时候,就应当将收益支付给版权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也就是说,明确了音著协收取使用费的情形,即能确定音著协应当向版权人支付收益的情形。

按照中国音著协官网上的“音乐使用者专区”。音著协收取费用的情形包括:

  1. 1. 复制权:复制权是把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一种权利。一般来说,复制包括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制作及发行录音带、录像带及CD、VCD、DVD、IC、CD-ROM等数字化制品,影视作品的配音音乐,广告音乐,手机、玩具、点歌机等数字化工业产品内置,图书等行为均是对音乐作品的复制。

  2. 2. 表演权: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商场、餐厅、酒店、飞机、列车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

  3. 3. 广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通过其传统频率(频道)向公众播放节目,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形式的首播、重播、转播等。

  4. 4. 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手机振铃下载服务,网络使用音乐作品提供在线播放、下载以及其音乐作品网络使用方式。

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音著协想使用者授权使用费之后,应当在扣除管理费之后将收益转付给版权人。

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少问题,比如管理费过高。曾有媒体报道,音著协代表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首次分配的版权费总额1.2亿元,扣除税金后,先由中文发数字公司提取监管平台费用0.096亿元,剩余部分的50%为权利人所得,另外的50%为运营成本、宣传成本等。权利人的收益不到总收益的一半。比如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和分配过程都不透明。权利人的作品究竟被哪些机构使用了多少次?管理成本和收费成本究竟在总收入中占了多大比例,被用在了什么地方?这些都是影响版权人获取收益的因素。

二、音著协版权收益继承与普通继承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也就是说,按照普通的继承原则。夫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应当予以平分,即将阎肃所有版权分成六分,则其中六分之三,应当先归属于李老太。剩余之六分之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李老太(阎肃之配偶)、阎先生(阎肃之子)、阎女士(阎肃之女)均分,各得六分之一。最后,李老太(阎肃之配偶)获得六分之四(即三分之二),阎先生获得(阎肃之子六分之一)、阎女士(阎肃之女)获得六分之一。

但是,如此简单明了的比例分配关系,为什么会使得使得一家三口产生纠纷呢?海淀区法院案件快报给的事由是:“2014年以来,因阎先生对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分配比例不满,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停止支付阎肃音乐著作权收益。”

芹以何菜娱乐法凭借多年在音乐领域的法律实务的法律经验认为,这涉及到音著协版权收益继承的确定问题。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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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官网会员名录——继承者

也就是说,音著协负有明确音乐作品权利人姓名的义务,而当阎肃去世后,音著协需要确定其继承者的姓名进行公示。同时,也需要和继承者签署相关版权继承的法律文件。而这些的确定,都是建立在阎肃继承人版权份额明晰的基础上的。因此,阎肃妻女上与阎肃之子的这一场遗产纠纷,可以使得版权资产得以析产,已确定版权收益份额,使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可以继续支付其音乐著作权收益。这属于常用的诉讼策略。

当然,阎肃妻女、阎肃之子对继承之版权财产份额是否产生争议以激烈到非到法院裁判解决,这在海淀区法院之后的公开审判或裁判文书中可以得知,但那属于人艰不拆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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