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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生态环境部针对河北、山西、河南等“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进行环保督查,目前,督查已经进行到第三阶段(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4月28日),共11个轮次。重点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长三角地区落实秋冬季减排措施,排查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之路仍任重道远。当前,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继续改善,但个别地区污染仍然较重,京津冀地区仍然是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地区。生态环境部连日通报重点区域督查情况,日均通报数十个涉气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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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督查现象

一、涉气“散乱污”企业

二、工地、堆场扬尘问题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

四、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五、应淘汰燃煤锅炉未拆除

六、VOCs整治不到位

七、其他涉气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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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检措施

一、“散乱污”企业及时停工整改,规范环保设施。调整产线,排放达到环保标准,方可“摘帽”复产。

二、建筑施工工地采取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

三、污染防治设施按要求建设。严禁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五、严格按要求淘汰、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类燃煤锅炉须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改造类燃煤锅炉须确保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达标排放。

六、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部督察组将对督查问题交办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处理,凡处在重点区域内的企业,需按照督查要求严格自检,既是企业长期稳定生产的保障,同时又能为大气污染防治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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