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吴秀波的事件被引爆后,一直有很多人通过后台发来信息,说这件事的流量这么庞大,你们怎么又磨磨叽叽不赶紧蹭个热度?其实原因很简单:当舆论全面倒向一方的时候,拿出任何特立独行的态度都无法说服愤怒的公众。
简单而言,这水太浑,喝不下去 。
既然是浑水,自然就有人顺着狂欢的浪潮悄悄摸鱼。
那则为吴秀波撰写的代理律师声明,被流弹正中眉心。
于是在明星和话题人物互相diss、全民疯狂吃瓜期间,这寥寥可数的三四百字反倒是成了最尴尬的存在,就像被挂在学校公告栏上的反面作文教材,直面全微博网友的调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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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眼一看,声明的白底黑字上被红黄黑涂的密密麻麻。
十行半字,硬是被揪出了九处错误。
挂在王思聪的檄文评论区,自成一道画风截然不同的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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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甚至说:起草这份声明的薛律师,应该自动退出律师圈。
所以他究竟错的有多么离谱,一瞬间群嘲来得如此猛烈呢?
冷静下来,忽视网友的批注,似乎真实情况远远没有那么糟糕。
既然要咬文嚼字,不如一条条细数吧。
我们先看第一条挑错理由是说:陈梦琳因在微信上发布不实言论涉嫌敲诈勒索吴秀波先生的案件已经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并经检验院批准逮捕。其中案件已经被刑事拘留,似乎读起来有些别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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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确实较长,但还不至于是语病,简化一点是陈梦琳(因涉嫌敲诈勒索案件)已经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并经检验院批准逮捕,所以是陈梦琳被拘留,不是案件被拘留。浓缩之后,是不是感觉顺当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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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条也是类似的纠错理由:原陈梦琳的微信圈及微博。
公认意见是:原字不需要,表述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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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问题是,这个原字恰恰是体现了声明的严谨性。
事实上陈梦琳已经被拘留,所以现在是谁在使用她原来的微信和微博,目前还不知道。如果使用陈梦琳的微信圈来表述,会导致逻辑混淆,被误以为确认是陈梦琳自己发的文,或许又会引来一系列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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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下看,微信圈应为微信朋友圈,表述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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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咬文嚼字了,与语病完全无关。
并且这个表述不严谨让我想起来之前的一个规定,说电视节目中不能用英文缩写,要用全称。见仁见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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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非要说有语病嫌疑的话,那么就是第四条理由了。
署名为陈昱霖的爸爸妈妈发表了封《公开信》
了封显然应该改为的会更恰当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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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挑错理由是认为公开信内容不属实措辞不够严谨。
质问说:律师如何判断不属实,没有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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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引入法律条文的明文内容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开信内容不属实是陈述观点,声明的文字毕竟有限,难道非得列明证据吗。
那是不是还得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不说当事人有没有委托律师公开证据,法律也没给过律师列明证据的权利,擅自公开一不留神律师都没得当了,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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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下一条是说媒体和自媒体不应是并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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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媒体人和吃瓜群众,我也一直想弄清楚:自媒体是不是媒体?
我对媒体和自媒体的含义和范围也没有深入研究,也不太懂。
百度百科关于自媒体的介绍:
自媒体(外文名:We Media)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自媒体平台包括:博客、微博、微信、百度官方贴吧、论坛/BBS等网络社区。
也许狭义上的媒体不包括自媒体吧,自媒体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有待商榷吧,可能是这位律师认为不是呢。
对不对的,谁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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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一切皆以法律最终裁决为准这一条质疑,是认为法律无法最终裁决,应是法院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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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点中二,但这一条其实也无法构成语病。
别说法律裁决对不对,正义都可以进行裁决,正义都可以进行审判。
请接受正义的审判吧,这句话是不是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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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条内容的另一条挑错理由是说一切皆以法律最终裁决为准,应是皆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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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补课吧,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按照纠错的逻辑,是不是应该改为皆应以事实为根据,皆应以法律为准绳。
原句完全是在表明尊重法律裁决,没有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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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提出改换内容建议的网友所提供的修改内容:法院最终宣判,恰恰暴露了他本人法律常识的缺失。如果检察院最终决定不予以起诉,岂不是意味着这桩案件就无法到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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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篇看完,最后的纠错理由也是放眼全篇而论。
前面已经说是内容不实,后面又说以最终裁决为准,是不是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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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法律知识不过关,我专门电话问了身边做律师的朋友。
其实当事人一方认为的事实不一定是法律事实,表明尊重公安司法机关最终的裁决,和当事人认为的事实是什么,并不冲突,也无法构成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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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承认:这次话题所伴生的流量实在太爆炸。
舆论像一口盛满各式菜品的硕大坩埚,而这则声明就充当了调味剂。
它被过度吹毛求疵的方式去通过放大镜解读,结果当真逐字逐句吹毛求疵下来,你就会发现它的问题根本没有那么严重。
只是它被调侃和被挖坑的调味剂功能,在那个混乱的时间点恰巧被需要而已。
归根结底,它只是狂欢节的绚烂烟花里最特殊的一只热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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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件事物成功与否,最重要的标准是它的结果。
站在这家律所的立场上看,在陈的父母发布长文后迅速拟定并出具律师声明,让公众知晓陈梦琳涉嫌勒索被拘捕,已经达到了它的核心目的,简明扼要的同时言之有物,公事公办、不掺杂任何情感因素,这就够了。作为律师,必须要头脑清醒满足当事人的诉求,无需讨群众或舆论的欢心。
至于是非功过,就交给时间和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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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强调一点:写字,是个高风险的体力活。
文章我已经校对了好几遍了,如果有病句请自便吧。
困了,告辞。
部分图片素材来源:电视剧《legal 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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