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情况:

房子是位于黄浦区的公房,承租人是张老太,她有三个女儿,三个外孙女。张老太在2015年过世,而户口在房子里的人总共有5人,大女儿一家三口,以及另外两个外孙女。

该地政府在2017年的时候发布动迁公告,房子要动迁,现在这笔动迁款能否作为张老太的遗产发生继承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律师解读:

《继承法》里关于遗产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于公房承租权是带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拆迁款正是这种财产权利的转化,转化后的财产利益应当被继承。(公房本身是不能发生继承的。)

那么,关键问题来了,张老太是在房屋动迁之前就已经去世了,张老太是否还应当享受动迁利益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7]20号)的规定:

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继承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继承人;若尚未确定继承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我们解读该条规定,可以得知:

该公房如果在动迁的时候,只有承租人一个人的户口在里面,那么,此时,公房动迁款应该可以作为遗产发生继承。这个理解是基于上条中“只有”二字。

张老太是在动迁前已经去世并销户。只是承租人未变更而已。目前可能涉及到的纠纷是承租人变更给谁,(也就是谁来签字),以及户口在该房子里的人,是否被认定为同住人并享受动迁利益的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那么,哪种情况下可以发生继承呢?

一种是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这种情况理所当然;

另外一种是动迁公告发出后,在签约期内,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也没有变更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大多数法院的裁判倾向性观点是:拆迁款往往都是按照遗产分配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公房是经济发展特定时期的产物,公房承租权随着经济发展也在发生着变化,其所包含的财产权益在高房价的今天也是十分可观,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就层出不穷,期待相应的政策及审判的指导意见出台公示,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减少矛盾。作为律师也应当针对具体的案情及当事人所要达到的诉讼目的,确定诉讼策略。

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京云律所全体同仁随时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