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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先生老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文先生的父亲从祖上继承了老宅中的两间房屋。父亲的堂兄弟文老大则继承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房屋。2006年,文先生父亲去世后,因他们一家早就搬离北京到外地生活,未免日后拆迁自己权益受损,文先生和母亲起诉文老大确认了这两间房屋的所有权归他贰人所有。文先生以为有判决书在手,拆迁方怎么也不可能无视自己的存在。所以在胜诉后一直和母亲在外地生活,很少回北京查看老宅情况。

2016年通州潞城镇BCD地块棚户区改造,文老大在没有通知文先生和他母亲的情况下和北京新奥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然,安置补偿协议中并没有文先生母子的任何份额。

文先生是在房屋已经拆迁完毕且文老大已经领取补偿款的情况下才知道老宅拆迁的事情,他和母亲立即赶回北京找文老大和拆迁方新奥集团理论。但各说各有理,谁也说服不了谁。于是文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争回自己的权益。

文先生联系了多家北京的拆迁律师事务所,经过反复的沟通,认为京云专业拆迁律师团队最为专业,决定把自己的拆迁案件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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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友伶律师、杜伟律师和冯文春律师代理此案件。张律师和杜律师接案后24小时内就约见了当事人,充分了解了案情和分析了已有的证据材料后确定了初步的办案思路。

先后调取了文老大和新奥集团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本次潞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案等材料。最终确定以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无效为由把文老大和新奥集团做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进行了好几轮交锋。

文老大认为自己一直住在村里,户口也在村里又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他才是适格的被拆迁人。文先生一家早在一九六几年户口就迁出了,不能算是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并且拆迁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房屋已经不存在了,所以拆迁协议签的没有任何问题。

新奥集团认为文先生不是适格的被拆迁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并且认为被拆迁人的认定不是简单的民事行为,是按照六方小组的认定结果来认定的,新奥集团公司已经尽了充分的审查义务不具有任何过错。文先生户口不在该房屋内,不具有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的资格,他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属于与文老大的家庭纠纷,与新奥集团无关。

我方律师对文老大和新奥集团的答辩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击。我方认为,文先生及其母亲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确认了拆迁院落某些房屋的所有权,新奥集团和文老大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自行签署了拆迁协议,严重侵犯文先生及其母亲的合法权益,新奥集团和文先生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法院充分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后最终全部支持了我方意见,判决文老大与新奥集团签订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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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点评:

拆迁协议被判无效这在拆迁中是非常罕见的,因为拆迁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反拆迁(或者征收协议)协议是否属于民事合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省市的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但有的法院就以行政案件立案。

而且,合同无效情形是法律规定的。拆迁案件实务中,能够证明拆迁方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情形的证据也非常难以取得,这就使得一旦签订了拆迁协议,虽然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但苦于证据取得及证据证明力问题,很难判定无效。

本案中,文先生虽然手握确认房屋权属的生效判决,但很多拆迁律师仍然不敢给文先生以信心。只有京云拆迁维权律师给与了文先生充分的信心,最后果然如京云律师所分析的那样。这种信心是如何取得的?是从几千件案件中积累起来的、从对拆迁业务钻营中摸索出来的,从对拆迁方对法官不断的接触中总结出来的。

专业能力使得我们律师有这种信心。信心带给当事人维权成功。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京云律所全体同仁随时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