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岁的刘先生家住合肥市,其诉称,他于去年9月11日在庐阳区淮北路与金池路交口附近的安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潇然居店的平台购买冬枣一份,并按约定于9月12日19点到店取货。他取货之前,商品重量标签已贴到商品包装袋上,他在取货时并未当场称重,冬枣的重量标注为932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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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说,他取到商品到家后,觉得冬枣重量不足,便用手提秤计重,发现只有830g,与该店标示重量少了102g。“当时店里已下班,所以在线联系售后客服处理,对方回复可以补差价或者补足货物。”刘先生表示,他坚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补偿。

“第二天用别的秤称重是832g,也少了100g。”刘先生说,他随即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并到现场进行调解,最终店家回复还是可以补差价或者补足货物,他仍坚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进行补偿。双方协商无果,为此,刘先生将店家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人民币500元。

刘先生提供了商品购物清单,购物清单显示冬枣重量932克,单价为每千克9.98元,冬枣购买款为9.3元。据了解,该公司潇然居店在营业场所放置了计重设备,而冬枣采取的是简易的非密封包装。对于刘先生的诉求,店家辩称,刘先生在其店确实购买过冬枣,但店内交付给刘先生时冬枣的重量与标签显示的重量一致,因此,店家认为刘先生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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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刘先生在店家领取货物时没有校对冬枣重量,而是在离开营业场所后回家独自校对了冬枣的重量,且仅提供一张称重照片。店家认为,刘先生不能证明称重照片拍摄时间是领取冬枣后立即拍摄,另外,即使案涉冬枣重量有减少,此照片无法证明重量减少的原因。

法院认为,店家在其营业场所设置了校对重量的设备,以便消费者校对商品重量,刘先生在对方交付货物当时没有校对重量,而是在交付货物并离开被告营业场所后单方制作了一张称重照片,且案涉冬枣采取简易非密封包装,刘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称重照片中的冬枣与案涉冬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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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冬枣的实际重量是否比购物清单标注重量减少,更无法认定店家在提供商品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近日,庐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