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美的集团冰箱事业部的一则通告,惊醒无数搞技术研发的梦中人,为什么这个单位给专利技术的发明人发放奖励和报酬?为什么针对已经离职的员工,单位仍然坚持发放专利奖励和报酬?

是爱吗?是责任吗?是领导善心大发吗?是单位信守承诺吗?都不是!这是国家法律赋予发明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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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来了:单位申请的专利获得授权后,作为技术研发人员,作为授权专利的发明人,都有哪些奖励和报酬呢?下面一一举例说明:

1、A单位申请一个发明专利,在授权后的三个月内,应当给发明人发放奖金不少于人民币3000元。

2、A单位申请一个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在授权后的三个月内,应当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放奖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元。

3、A单位获得一个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开始实施该技术方案并投放市场,若该技术方案每年给A单位带来人民币100万的营业利润,则A单位每年应至少支付人民币2万元给予发明人作为报酬。(不低于2%,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一次性报酬)

4、A单位获得一个外观专利授权后,开始生产该产品并投放市场,若该产品每年给A单位带来人民币100万的营业利润,则A单位每年应至少支付人民币0.2万元给予设计人作为报酬。(不低于0.2%,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5、A单位获得一个专利授权后,将该专利权许可给其他单位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收取对方单位专利使用费人民币100万元,则A单位应至少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报酬。(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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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第一、二实例属于专利奖励,第三、四、五实例属于专利报酬。而专利奖励和专利报酬并不是选择取舍关系,可以一并领取。

那么问题来了:

1、作为科研人员,您做出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了吗?

2、您是该专利的发明人吗?

3、专利授权后,单位有发放专利奖励和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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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感谢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