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的小张和25岁的小罗在公司年会中相识,这一天下了当年的第一场雪,他们在这浪漫的雪夜中一见钟情。

相同的爱好、相同的理念以及互补的才能使得两人之间的爱情之火越来越炽烈,于是在相识的第二周,两人就决定一起开始同居生活。虽然两个人隶属于同一家公司,但是区域和部门都不同,整个公司的人也是非常看好这对郎才女貌的恋人。

同居两年后,双方父母都非常满意,就希望他们早点结婚,赶紧生个小孩,让他们尽享天伦之乐。于是小张和小罗和双方父母共同协商后,决定在当年的五月二十号领证结婚,并举办婚礼。

两个人拿出了所有积蓄,双方父母也给予了大力支持,两个人买了一辆车和一套房。转眼间,就到了四月中旬,马上就要到领证办事的日子,两个人各自的朋友就为他们举办了告别单身聚会。

聚会当晚,小张接到小罗朋友的电话,说小罗被灌醉了,希望他过来接她回去。小张很爽快同朋友们告别,提前离场去接小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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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小张在前往小罗聚会地时遭遇了车祸。

等到醒来后,小张得知自己颈椎断裂,下半身已经瘫痪且没有康复可能。小罗在得知小张住院后,到医院悉心照料,但是小罗的父母却不同意他们继续在一起。

经过一番斗争,在残酷的现实面前,爱情最终输给了面包,小罗离开了小张。

小张得知此消息后悲痛万分,认为虽然还没有领证办婚礼,但是双方同居两年有余,并且对外早都以夫妻名义相称,小罗不应该因为意外就舍他而去,应当按照当时两个人的诺言对自己不离不弃,尽扶养义务。

于是小张将小罗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且小罗要对他尽扶养义务。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同居期间的车和房子对半分割,由于小张的疾病无法治愈,小罗给予小张一次性经济帮助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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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罗是不需要负扶养责任,因为自1994年2月1日后,我国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成为夫妻必须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否则以同居论,不受婚姻法保护。对于同居着,法律没有规定同居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委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是,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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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屠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