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夫妻之间买房是属于常识,可正所谓天有不测之风云,很多时候经常会碰到,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矛盾,从而引起离婚。但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就是一个很大的争议了,今天就给大家来普及一下,如果发生离婚了,从法院方面来说是怎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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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一点是需要明确的。很多父母给孩子买房,而且房产证上的还是孩子的名字,自己没有上名字。虽然是父母出资的,但是法律上是属于赠与的。因为很多时候买房的资金比较复杂,因此我给大家列了以下的几种法院判定情况,供大家进行参考。

出资情况为一人的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

处理结果是: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房屋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处理结果是: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处理结果是: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方,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处理结果是: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处理结果是: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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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情况为二人的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处理结果是: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同居期间)。

处理结果是: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做为按份共有处理。

3.房屋只落在一人名下(非同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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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还有一种比较少见的情况就是,房子是婚前购买的,而且是全款,可是房子只上了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属于产权证的人个人财产,另一方的出资或被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从而无法获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