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锡林郭勒盟“2·23”重大事故11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月23日8时20分左右,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公司通勤车往井下运送工人,车辆失控,撞上辅助斜坡巷道,造成重大运输安全事故,导致22人死亡、28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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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个人觉得,只要出事故(指死亡责任事故)必须追责,经济上必须重罚,罚得投资人(方)或实际控制人破产

原因是什么?不能动不动就吓追究责任,只有把原因找对,该负责的必须负责,不能让一线干活的寒心。在上边动嘴的得利。

目前国内企业HSE的理念给大多数人的感觉就是:一边是不停的讲,一边是不停的应付!原因是什么?因为讲的人从来不做!人人都在讲安全,但是面临安全风险的却不是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