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刘先生在上海找了一份工作,但是公司要求必须有老家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证明,于是刘先生连夜驾车于3月13号凌晨回到周口鹿邑观堂乡,开具证明时民警告知根本就没这项规定,最后为避免刘先生来回奔波还是开具了无犯罪证明,并在末尾给涉事公司留言属违规行为,后来刘先生的公司也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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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就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站在公司的角度:我们可以理解为公司是为了避免录用有前科或在逃人员,这是对公司的一种负责;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在法律法规内,无端的猜忌是对员工不负责的表现。就像入职体检一样,无可厚非,我国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不能无中生有,乱定制度,因此我觉得公司对相关法律法规还缺乏深刻的理解。

站在刘先生的角度:本身入职就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本来无罪还要证明自己无罪,就像没有出生证就不算出生这样的逻辑,显然是不合理的。作为求职者,可以理解个人信息留底、健康证明等等,但提供无犯罪证明更多的可以理解为一种歧视。

总之,我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合法合规,雇佣关系并不是其它行为,双方都需要了解,也都有自己的机密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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