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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贺国良 戴善音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智合
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催得无数人潸然泪下,影片主要围绕慢粒白血病患者寻求低价仿制药延续生命展开。
在电影热议度爆棚的情况下,影片主题仿制药也成了大众的关注焦点。
仿制药其实是众多头部药企主业之一,其研发投入要求高,能否成功上市受制于安全性、有效性、审批政策等。所以,并购相对确定的仿制药业务是药企控制前期投入风险的重要策略。
本文将结合实务,分析仿制药行业并购的一大趋势、两大特殊并购标的以及三大并购核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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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仿制的是原研药。
原研药,即原创新药,其上市前,一般需要经过严格的动物实验、人体临床实验,证明疗效准确、安全可靠后才能向市场推广。
仿制药是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证、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的替代药品,一般在原研药专利保护期届满后上市销售。
据人民网等主流媒体的文章显示,中国近17万个药品批文中,95%以上都是仿制药,但是药品质量良莠不齐、行业集中度低。
目前,为了提升我国制药行业整体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仿制药已被列入国家战略部署,仿制药行业并购整合、集中、淘汰风起云涌。
根据投中(CVSource)数据库统计,截至2017年10月25日,医药生物类上市公司发生并购事件223起,总涉及金额约490亿元。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2018年证监会重组委审核通过的东方新星收购奥赛康100%股权、东阳光科收购东阳光药50.04%股权,标的企业均为仿制药企业。
全球仿制药巨头Mylan(迈兰)制药正是通过横向仿制药业务并购,一跃而成为全球仅次于Teva的仿制药巨头。
因此仿制药企业通过并购整合发生规模效应,向更集中、规模更大、研发能力更强的方向发展是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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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和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是仿制药业务中两大特殊并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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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一般指通过合同形式为制药企业和研发机构在药物研发过程中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机构。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明确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在法规上肯定了CRO公司在新药、仿制药研发中的作用和地位,为我国CRO行业发展提供了基石。
CRO 服务内容包括化合物合成与筛选、药物安全有效性评价研究、临床试验方案设计、临床试验开展及数据分析管理、药品注册上市审批服务以及上市后监测和四期临床研究等。
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CRO 企业主要参与药学体外研究、生物等效性试验这两大环节,是仿制药获得注册的关键助力。
纵观国际CRO行业巨头的发展过程,无一不是通过并购与合作,快速拓展核心业务,积极往一站式CRO服务发展。
近年来,药明康德、泰格医药等国内CRO产业巨头也在通过投资、并购的方式,整合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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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制度,通常指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并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
与此前制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MAH允许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持有药品批准文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2016年6月6日国办发〔2016〕4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同意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等10个省(市)开展试点,试点对象就包括仿制药。
前述通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延期实施至2019年11月4日。
并购CRO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研发效率、节省研发成本。并购MAH的目的主要是获得仿制药上市许可文件。此外,如果CRO独立研发仿制药,其也可以成为M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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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行业并购核查中标准尽职调查内容,本文不作展开,仅结合仿制药行业特性,分析并购核查最核心的三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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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仿制药企业并购中,核查标的企业研发能力有助于判断并购企业业绩的真实性以及未来业务的发展能力,并对整合提供依据。核查重点为研发人员、研发费用以及环保合规。
(1)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是药企并购的核心资产之一,因此应当核查公司研发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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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发费用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投入很高,一个品种需要500万元—1000万元的资金成本。
根据国家已发布的政策与公告,一个完整的“一致性评价工作流程”从参比制剂的选择与购买、体外对比研究、完成BE试验,至完成各项检验核查、技术审评审批,预计共需要440天,约为14个月。
因此,并购律师应结合财务尽调的资料,核查标的企业所披露的研究成果与其研发费用数额、研发费用支付节点等信息的一致性、合理性。
(3)环保合规
从事药品研发属于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行业,故并购律师需核实标的企业是否有可执行的环境保护措施,研发的产品是否存在环保隐患,标的企业历史上是否存在环保问题以及对于环保问题的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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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药品一致性评价,就是仿制药必须和原研药“管理一致性、中间过程一致性、质量标准一致性等全过程一致”的高标准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对一致性评价的范围、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此前未进行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批准文号将被注销。
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药品审评中心核发批准证明文件,发布公告,收录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
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共有2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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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核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工作节点、路径、审批等是并购的关键,也是对标的企业进行估值的主要依据。
根据CFDA第105号文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流程可主要分为“寻找参比制剂-取得参比制剂-体外对比研究-生物等效性试验(BE)-申报与审批”五个环节:
律师团队应调取和核查与此有关的全部材料,如参比制剂购买凭证、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等材料;聘请第三方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认定的合同;药学等效性一致性评价报告;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致性评价报告;体外溶出度试验一致性评价报告;CDE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登记的信息;CFDA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或接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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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并购律师通常会核查标的企业经营业务与经营资质的一致性。
但是,在仿制药行业或者医药行业并购中,还须核查与并购标的企业进行合作的企业经营业务与经营资质的一致性,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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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相信,通过仿制药行业的并购整合,中国的仿制药将吃得起、有疗效、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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