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2月5日17时24分许,李某忠驾驶粤LA***P号牌小型客车沿108国道行驶至城固县司家铺路段,接连与前方司家铺路口驶出右转弯,朱某梅驾驶的陕F1***L号小型客车、左侧车道胡某安驾驶的陕FB5***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陕F1***L号小型客车失控驶出道路右侧时又与路边行人吴成发碰撞,致吴某发、朱某梅受伤,车辆受损。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忠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92mg/100ml,李某忠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2、2019年1月7日18时50分,刘某福驾驶陕FKT***号套牌两轮摩托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云都宾馆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驶准备右转弯,饶某所驾驶的陕F9H***号牌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福受伤。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福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221.57mg/100ml,刘某福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城固交警第四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1、2019年02月22日20时55分,陈某驾驶一辆牌号为陕FD***1的蓝色轻骑牌二轮摩托车,沿城固县城绕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牌号为陕F5R***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110指令后,到达现场处置,对摩托车驾驶员陈某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9mg/100ml,陈某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2、2019年 3月12日21时35分许,何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FD6***灰色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固县影剧院十字以西200米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城固县交警大队桔园中队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0.8mg/100ml。 3、2019年 3月12日22时10分许,梁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FSA***白色吉利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固县影剧院十字以西50米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城固县交警大队桔园中队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8.9mg/100ml。经公安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梁某于2018年9月28日22时15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董家营中队查获,梁某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4、2019年 3月15日20时30分许,刘某驾驶一辆无牌黄色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城固县城熊路1公里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城固县交警大队桔园中队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
5、2019年3月14日21时39分,杨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00***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城固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核工十字以东100米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城固县交警大队五堵中队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6mg/100ml。
(来源:城固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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