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绝大部分老百姓从市面上的广告、口口相传等形式知道,这世上的重疾险有储蓄、保费返还、额外给付等等等的类型,但是这都是笼统以及欠缺严谨的分类。如果以给付形式(直接关乎到费率)来区分,商业重大疾病保险中的产品类型其实只是分为两种:
1、提前给付型重疾2、额外给付型重疾
- 提前给付型重疾
这一类的重疾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以及身故保险金责任,但他们共用同一个保额,哪一个保险事故(疾病(轻、中、重)/身故/全残/疾病终末期等)先发生,就赔哪一个,总额度用完之后,保险合同责任终止。
- 额外给付型重疾
额外的意思就是不会与其他保险责任共用保额,只要发生重疾,就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后续如果身故,一般还会附加有另外的以被保人身故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条款,再次给付被保人身故保险金,这种设计很明显会最起码的赔两次,(一次/N次重疾,一次身故),所以这里的价格会比提前给付型重疾要贵的多,因为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有了显著的增加了。
严格意义上各自包含哪些重大疾病类型呢?重疾不分组产品: 严格意义上来区分的话,单次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也属于重疾不分组的产品,虽然只是赔1次,但确实没有分组,也可以称呼为:不分组、提前给付型重疾。不分组的额外给付型重疾,目前大部分人称为:多次赔付、不分组、重大疾病保险,这一类产品的优点就是比“不分组、提前给付型重疾”(按2018年11月之前的大陆产品类型)多出1~2次的重疾保险金赔付(轻症未算),甚至有一些产品直接给出同一疾病多次赔付的条款,是目前大陆上最为优秀的重疾产品代表之一。
重疾分组产品:这一类型的重大疾病产品就非常之多,基本上各家保险公司均有重疾分组产品的,基本上除了单次赔付与多次赔付不分组重疾外,目前市面上的其余重大疾病保险的设计都属于重疾分组产品。
而在重疾分组-提前给付型-多次赔付的产品里边,分组的意思,就是对该产品承保的N个(25个以上)重大疾病责任进行一分为二、三、四、五组、、等,赔付其中的某几组责任。
举一个实例:为避免说我故意黑,我特隐去产品名字,眼尖的看出来就没办法了哈哈
我之前的特意说明了什么是重疾险,忘记了的请翻记录:在有重疾险的情况下,还有必要购买医疗险吗?。而重疾险的赔付关键是在前面的25种,而前面的25种疾病的关键在前面的6种,即: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脑中风后遗症。而前面六种的关键高发生率疾病是:恶性肿瘤,约占理赔数据的8成以上。
上面的这个案例,它包含80种重疾,并且将其分为4组,赔付其中3组。为了方便查看,我把前25种分为前6种(鲜红)、后19种(淡红)来区分。
可以看到,红色块就如地雷,放在同一组的时候就如接入了并联电路,只要被保人罹患同一个组别的其中一个“疾病(地雷)”,整个组别都受到牵连,同组别的其他的疾病(地雷)保险责任,也都相应终止。所以,保险公司只要利用好前面的25种大地雷,就能极大地控制理赔率(发生率),控制好理赔率(发生率)等同于直接减少赔付成本,赚取消费者更多的保费。
上面这一个重疾责任分类,就是一个比较鲜明的例子,把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终末期肾病分在一组,这三个可不简单,发生率都是非常之高的高发疾病,特别是恶性肿瘤,如果这一组的其中某一个疾病发生了,那么这一组的其余责任随之消失,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余下3组如此类推。所以这一个分组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比较有利的,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却刚好相反。
可想而知,一个不合理的分组对于被保人的保障效果是有着直接的影响,而部分保险公司也常为了风控指标,把分组弄成强差人意。
而在不分组-提前给付型-多次赔付的产品里边,不分组的意思,就是对该产品承保的N个(25个以上)重大疾病责任不进行分类,直接按发生次序赔付其中的某2-3次责任,极个别产品会出现同种重疾赔3次的责任,如:恶性肿瘤赔付3次,每次间隔3年等。
以上的简单解释,其实已经清晰地讲解在中国大陆上,重疾不分组这一个特点呈现在单次赔付重疾以及多次赔付责任的产品,也体现在了:提前给付型重疾以及额外给付型重疾的形态上。
今天来一个总结:
单纯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覆盖面与保障度出发的话,小布认为多次赔付不分组额外给付型重疾是我们家庭保险中,商业健康险的首选,更有利于被保人的风险对冲,但实际案例中考虑的因素将更多。而多次赔付不分组额外给付型重疾的理赔率(发生率)绝对是比重疾分组的发生率要高的,对于保险公司,发生率高更意味着赔付成本的提高,而随着人民需求的日益增长以及国家放开外资、港资的进入,重疾险市场只会越来越激烈,到时候,国内重疾产品的定价是否会让利于老百姓呢?我们拭目以待。
我是布兰特,帮你识别风险,重新理解保险。
■The End ■
榜样不是影响他人的主要因素,而是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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