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新消息,有媒体报道西安一孕妇在当地医院输液,发现药过期3个月一事,今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称,当地已成立调查组,事件正在调查中。今日上午,西安市长安区妇幼保健院医院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证实,涉事药品存在过期情况,并表示事后医院与病人和家属进行了协商,目前纠纷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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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不免有疑问?过期药品怎么仍在医院?涉事医院以及医生为何没有发现??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去找答案。

其一:不妨先看一下我国处理过期药品的方法。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对过期药品回收事宜进行规定,更未规定药品回收的主体部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但过期药品并未纳入医疗废物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将过期药品按劣药处理,但均未规定如何回收和处理。但是反观国际、欧盟、美国、法国在这一方面都有具体规定,所以我们未来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其二:医生为何没有发现,并给孕妇注射使用?

一方面,可能使用的医生以为医院里面没有过期药品,所以没有注意。

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检查的医生大意,没有检查出来;

还有可能是医院的审查机制 有问题,总之,事情就这样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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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类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以前的各类媒体、零零星星的都有关于使用过期药品的报道。所以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赶紧想出方法,让类似事件不在发生。小编的看法如下:

1.国家立法国家要通过立法规范药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过期药品回收和处理制度,通过技术手段使过期药品得到及时、无毒、无害处理。
2.厂家回收各药品生产厂家要对本厂生产的过期失效药品进行及时回收和处理。
3.增加药品说明书的内容药品说明书应增添以下内容:药品过期后禁止使用的标识;使用过期药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过期药品回收后的处理方法。
4.成立回收机构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过期药品进行回收。对于不能返回到药品生产企业的过期药品,由该机构定期组织处理。
5.增加国际贸易的相应条款在质量受权人的职责中增加国际贸易的相应条款,以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

最后,谢谢阅读,喜欢的话点个关注。